成果亮點

代收客戶資金爭取優惠,導致企業面臨補稅加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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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譽會計師賴宏杰

    XX 貿易公司成立於101 年,實收資本額1,500 仟元,主要從事精品設計製造及批發零售等業務,公司產品以內銷為主,由於公司設計師在紐約發跡,其設計作品近幾年在國際精品市場上,獲得相當多肯定,並曾受邀到法國展出其作品。


    因該設計師與企業主有多年私交,因此共同在台灣成立新公司,作為其精品業務在台灣的總代理公司。另外,該公司企業主在台灣從事精品銷售有30 多年資歷,經驗相當豐富,對於引進此國際精品設計師品牌進入台灣市場,有著非常強烈企圖心,公司各項業務及決策皆由企業主統籌。


    近年來台灣經濟成長雖不如預期樂觀,但因本身擁有精品設計能力,精品品牌的知名度持續地透過媒體報導,在台灣市場上持續曝光,此外公司所經營的客戶是屬高端市場消費客層,受到景氣影響程度相對較低。再加上推出的新款作品,持續在國際精品拍賣市場上獲得肯定,因此在台灣市場的業務呈現穩健成長中,並多次受邀參與百貨公司周年慶活動及與異業結合的品牌行銷活動,對業績的提升有顯著助益。


    據企業主表示由於百貨公司舉辦周年慶活動期間,會有各種不同的優惠折扣可享用,且都設有不同消費門檻適用的條件,消費金額愈高,則優惠越多。在活動期間有客戶提出想購買某項商品,希望透過將消費額累積的方式,換取到百貨公司提供的最高折扣。該公司業務人員基於服務客戶的想法,在未與企業主事先討論報告的情況下,當場答應客戶並提供私人帳戶讓客戶將資金匯入…,在於收取客戶該購物資金後,集中湊單向百貨公司換取優惠卷,之後再將所取得優惠卷,回饋給客戶於購物時抵用。


    上述協助代收客戶資金,以爭取最大優惠折扣的作法,在2 年後因國稅局查核客戶資金流向時發現,公司業務人員以個人帳戶代收客戶匯款,雖屬員工個人行為,但實質已造成公司違反營業稅法規定的事實。因此,國稅局發文調查之後,以違反營業稅規定為由做出裁罰,除了補繳5%營業稅額之外,再加計漏稅罰則,總計補稅加罰款金額達百萬元,該筆鉅額罰款也影響公司當年獲利,並對公司形象造成傷害。


    因此若以上述個案現況觀之,依據營業稅法第三條規定,營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銷售貨物:


一、 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或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


二、 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


三、營業人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交付與委託人者。


四、營業人委託他人代銷貨物者。


五、營業人銷售代銷貨物者。


    該公司員工於個人帳戶代收客戶匯款,協助客戶湊到購物優惠之時,就符合上述第三款之規定,需依實質交易原則,通知公司開立發票。


    不論是公司或公司員工身分,皆應於收取客戶資金時便先行開立代收代付性質的發票交付給客戶,之後再以公司名義向百貨公司取得代購物品的發票,後續會計以代收代付款項方式記錄此筆交易,如此便可將上述代收代付的交易流程符合營業稅法的規定。


    若有面臨類似情境的公司,建議爾後需加強員工相關的稅務教育之外,在考量提供客戶特殊服務之前,需先審慎考量各種做法衍生的稅務風險,並事先與財會單位或會計師討論,以免因誤觸法令而遭到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