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04年4月2日中企策字第10401002850號函訂定
一、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以下簡稱本處),為輔導及協助中小企業營運上之各項問題,落實政府照顧中小企業之政策,設馬上辦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中心任務如下:
(一) 政策溝通與各項有關中小企業之輔導及服務措施。
(二) 蒐集與瞭解中小企業問題,提供中小企業各項諮詢服務。
(三) 受理及協助國內中小企業各項陳情及求助事項。
(四) 協助中小及新創企業署理財務、行銷、e化、創業、育成等問題。
(五) 辦理政府其他機關轉介協助案。
(六) 辦理上級機關交辦案。
(七) 扮演直轄市或縣(市)中小企業服務中心及輔導單位間之溝通橋樑,協助中小企業改善經營問題。
(八) 其他諮詢及服務事項。
三、本中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處副處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處財務融通組組長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本處簡任人員兼任,綜理中心業務;本中心組織架構如附圖一。
四、為辦理溝通聯繫工作,本中心下設管理協調窗口,分別於北、中、南等區設立服務據點,置服務人員若干人與網路聯繫管道,並由本處相關委辦專案計畫之執行單位派員支援,其辦理業務如下:
(一) 擔任本處單一諮詢服務窗口。
(二) 遴派專家赴業者現場提供訪視服務。
(三) 辦理業者問題協商會議。
(四) 轉介其他政府權責單位或輔導機構提供協助。
(五) 辦理政府輔導資源推廣說明及產業座談會。
(六) 辦理中小企業相關產業政策媒體廣宣。
(七) 擔任中小企業功能別輔導計畫服務窗口。
五、本中心服務項目及服務流程,規定如下:
(一) 諮詢服務:由服務人員提供一般性、告知性之各類諮詢服務。
(二) 轉接服務:由服務人員轉接民眾來電至業務單位或承辦人員之服務。
(三) 訪視服務:經各區域中心彙整研析後,認有必要者,依業者之需求特性,遴派專家赴現場,提供問題解決建議,或釐清業者面臨困難及待協助事項,並製作訪視報告;由各區域中心據以進行後續服務,並彙報至管理協調窗口。
(四) 診斷輔導:經訪視服務後認有必要者,運用政府相關輔導資源,遴派專家,針對業者財務融通、經營管理、生產技術或研究發展等需求,提供相關輔導體系之診斷服務。
(五) 協商會議:經諮詢或訪視後,視業者情況,如有需要,由管理協調窗口邀請權責機關或輔導機構代表,召開協商會議,協調解決問題。
(六) 轉介服務:各區域中心得依業者需求,如需其他相關單位協助者,轉介相關權責單位、輔導計畫或其他支援體系提供協助,並彙報至管理協調窗口將個案全程列管追蹤。
六、本中心推動業務所需經費,由本處相關專案計畫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