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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會專欄】稅目別稅捐申報繳納稅務工作期間(一)-中小企業財會諮詢服務網

稅目別稅捐申報繳納稅務工作期間(一)


2025-03-27

許禮賢會計師

關鍵字: 稅捐徵收所得稅加值型/ 非加值型營業稅

文/許禮賢(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榮譽會計師)
 

蓋稅捐之「徵收」皆會有一定的期限及法令依據,前文「例行性稅捐申報繳納稅務工作行事曆」,探討各個月分例行之稅捐申報繳納稅務行政工作,然法令之訂定有原則即會有例外之規定,本文將以我國目前稅目稅捐申報繳納期限及其法令依據就國稅部分及地方稅部分一一臚列分別說明。

I﹑國稅部分:我國現行租稅制度依財政收支劃分法的規定,區分為國稅和地方稅兩大類,國稅是屬於中央政府可支用的稅收,為以下9種:所得稅、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遺產及贈與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菸酒稅、貨物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等-係由財政部所屬各地區國稅局負責稽徵;關稅-則由財政部關務署負責徵收。

一﹑所得稅:

1.營利事業所得稅

例行申報期間:

採曆年制者於5月1日至5月31日前: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五月一日起至五月三十一日止,填具結算申報書,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上一年度內構成綜合所得總額或營利事業收入總額之項目及數額,...。(參所得稅法第71條第1項)

例外規定申報期間:

(1)採非曆年制者,申報期限比照曆年制推算:例如採7月制會計年度的營利事業應在11月1日起至11月30日止辦理結算申報。參所得稅法第101條:會計年度屬於第二十三條但書之規定者,仍適用本章各節條文之規定,其關於各種期限之計算,均應比照辦理。

如前段說明採非曆年制之營利事業,有關暫繳申報、未分配盈餘申報、各類所得扣繳及申報及營利事業房地合一稅申報等,其申報期限均比照曆年制推算辦理。

(2)變更會計年度者,應於變更之日起一個月內申報:營利事業報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准變更其會計年度者,應於變更之日起一個月內,將變更前之營利事業所得額,依規定格式申報該管稽徵機關,並依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計算其應納稅額,於提出申報書前自行繳納之。(參所得稅法第74條)

(3)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止,於四十五日內辦理當期決算: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應於截至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止,辦理當期決算,於四十五日內,依規定格式,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營利事業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並於提出申報前自行繳納之。(參所得稅法第75條第1項)

(4)清算申報於清算結束之日起三十日:營利事業在清算期間之清算所得,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三十日內,依規定格式書表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並於申報前依照當年度所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自行計算繳納。但依其他法律得免除清算程序者,不適用之。(參所得稅法第75條第2項)

(5)破產者於法院公告債權申報期間截止十日前:營利事業宣告破產者,應於法院公告債權申報期間截止十日前,向該管稽徵機關提出當期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申報;其未依限申報者,稽徵機關應即依查得之資料,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參所得稅法第75條第6項)

2.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

應於每年九月一日起至九月三十日止辦理:營利事業除符合第六十九條規定者外,應於每年九月一日起至九月三十日止,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自行向庫繳納,並依規定格式,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檢附暫繳稅額繳款收據,一併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參所得稅法第67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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