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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會專欄】稅目別稅捐申報繳納稅務工作期間(四)-中小企業財會諮詢服務網

稅目別稅捐申報繳納稅務工作期間(四)


2025-04-02

許禮賢會計師

關鍵字: 遺產及贈與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菸酒稅

文/許禮賢(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榮譽會計師)
 

三﹑遺產及贈與稅:

原則上申報期間:

死亡之日起六個月: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參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第1項)

贈與行為發生後三十日內:除第二十條所規定之贈與外,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三十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參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第1項)

延期申報:

遺產稅或贈與稅納稅義務人具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者,應於規定限期屆滿前,以書面申請延長之。申請延長期限以三個月為限。但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有特殊之事由者,得由稽徵機關視實際情形核定之。(參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6條)

四﹑證劵交易稅:

證券交易稅由代徵人於每次買賣交割之當日,按規定稅率代徵,並於代徵之次日,填具繳款書向國庫繳納之。

證券自營商自行出賣其所持有之有價證券,其證券交易稅由該證券自營商於每次買賣交割之次日,填具繳款書向國庫繳納之,不適用代徵人之規定。(參證券交易稅條例第3條)

代徵人及證券自營商應將每日成交證券之出賣人姓名、地址、有價證券名稱、數量、單價、總價、稅額及前條第一項規定權證避險專戶之交易明細列具清單,於次月五日前報告於該管稽徵機關。(參證券交易稅條例第3條第4項)

五﹑期貨交易稅:

期貨交易稅由期貨商於交易當日,按前條規定稅率代徵,並於代徵之次日,填具繳款書向國庫繳納之。

代徵人應將每日期貨交易之交易人姓名、地址、期貨交易名稱、數量、金額及代徵之稅額等,列具清單或錄製媒體資料,於次月五日前報告於該管稽徵機關。(參期貨交易稅條例第3條)

六﹑菸酒稅:

原則上繳納期限:次月十五日以前

產製廠商當月份出廠菸酒之應納稅款,應於次月十五日以前自行向公庫繳納,並依照財政部規定之格式填具計算稅額申報書,檢同繳款書收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無應納稅額者,仍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參菸酒稅法第12條第1項)

例外規定:

(1)進口菸酒:進口應稅菸酒,納稅義務人應向海關申報,並由海關於徵收關稅時代徵之。(參菸酒稅法第12條第2項)

(2)法院及其他機關拍賣:法院及其他機關拍賣尚未完稅之菸酒,拍定人應於提領前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納稅。(參菸酒稅法第12條第3項)

(3)登記之事項變更:產製廠商申請登記之事項有變更,或產製廠商解散或結束菸酒業務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或註銷登記,並繳清應納稅款。(參菸酒稅法第10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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