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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會專欄】稅目別稅捐申報繳納稅務工作期間(六)-中小企業財會諮詢服務網

稅目別稅捐申報繳納稅務工作期間(六)


2025-04-07

許禮賢會計師

關鍵字: 一般稅務繳納期限 稽徵機關申報與核定例外情況地方稅重點

文/許禮賢(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榮譽會計師)

九﹑關稅:

原則上繳納期限:關稅之繳納,自稅款繳納證送達之翌日起十四日內為之。(參關稅法第43條第1項)

例外規定:納稅義務人如不服海關對其進口貨物核定之稅則號別、完稅價格或應補繳稅款或特別關稅者,得於收到稅款繳納證之翌日起三十日內,依規定格式,以書面向海關申請復查,並得於繳納全部稅款或提供相當擔保後,提領貨物。(參關稅法第45條)

地方稅部分:地方稅是屬於地方政府可支用的稅收,包括直轄市及縣(市)稅,共有8種:土地增值稅、地價稅、田賦、房屋稅、契稅、印花稅、使用牌照稅、娛樂稅-由各直轄市及縣/市地方政府所屬的稅捐機關負責稽徵。

一﹑土地增值稅:

原則上申報期限:

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權利人及義務人應於訂定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內,檢附契約影本及有關文件,共同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其土地移轉現值。(參土地稅法第49條第1項)

繳納期限:

依稅單上記載之繳納日期為準,主管稽徵機關應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收件之日起七日內,核定應納土地增值稅額,並填發稅單,送達納稅義務人。但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之案件,其期間得延長為二十日(參土地稅法第49條第2項);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於收到土地增值稅繳納通知書後,應於三十日內向公庫繳納。(參土地稅法第50條)

例外規定:

(1)經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拍賣之土地,依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五款但書規定審定之移轉現值核定其土地增值稅者,如拍定價額不足扣繳土地增值稅時,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應俟拍定人代為繳清差額後,再行發給權利移轉證書。(參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

(2)經徵收或收買之土地,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或收買機關,應檢附土地清冊及補償清冊,通知主管稽徵機關,核算土地增值稅及應納未納之地價稅或田賦,稽徵機關應於收到通知後十五日內,造具代扣稅款證明冊,送由徵收或收買機關,於發放價款或補償費時代為扣繳。(參土地稅法第52條)

二﹑地價稅:

繳納期限:11月30日,地價稅以每年八月三十一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稽徵機關按照地政機關編送之地價歸戶冊及地籍異動通知資料核定,於十一月一日起一個月內一次徵收當年地價稅。(參土地稅法第40條)

適用特別稅率之用地,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四十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前已核定而用途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請。(參土地稅法第41條)

三﹑田賦:

田賦由直轄市及縣(市)主管稽徵機關依每一土地所有權人所有土地按段歸戶後之賦額核定,每年以分上下二期徵收為原則,於農作物收穫後一個月內開徵,每期應徵成數,得按每期實物收穫量之比例,就賦額劃分計徵之。(參土地稅法第45條)

主管稽徵機關應於每期田賦開徵前十日,將開徵日期、繳納處所及繳納須知等事項公告週知,並填發繳納通知單,分送納稅義務人或代繳義務人,持憑繳納。(參土地稅法第46條)

田賦納稅義務人或代繳義務人於收到田賦繳納通知單後,徵收實物者,應於三十日內向指定地點繳納;折徵代金者,應於三十日內向公庫繳納。(參土地稅法第4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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