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目別稅捐申報繳納稅務工作期間(七)
2025-04-09

文/許禮賢(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榮譽會計師)
四﹑房屋稅:
繳納期限:5月31日,房屋稅以每年二月之末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按房屋稅籍資料核定,於每年五月一日起至五月三十一日止一次徵收,其課稅所屬期間為上一年七月一日起至當年六月三十日止。(參房屋稅條例第6-1條第1項)
五﹑契稅:
納稅義務人應於不動產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及分割契約成立之日起,或因占有而依法申請為所有人之日起三十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契稅。但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房屋買賣、交換、贈與、分割,應由雙方當事人共同申報。(參契稅條例第16條第1項)
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以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滿三十日為申報起算日。(參契稅條例第16條第5項)
主管稽徵機關收到納稅義務人契稅申報案件,應於十五日內審查完竣,查定應納稅額,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依限繳納。(參契稅條例第18條第1項)
納稅義務人應於稽徵機關核定繳款書送達後三十日內繳納。(參契稅條例第19條)
六﹑印花稅:
原則上應稅憑證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憑證貼足。
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其稅額巨大不便貼用印花稅票者,得請由稽徵機關開給繳款書繳納之。(參印花稅法第8條第1項)大額總繳者依開立繳款書之繳納期限。
核准總繳者每單月十五日前逕向公庫繳納。
公私營事業組織所用各種憑證應納之印花稅,於報經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後,得彙總繳納;其辦法,由財政部定之。(參印花稅法第8條第2項)
七﹑使用牌照稅:
繳納期限:4月1日至4月30日及10月1日至10月31日,使用牌照稅於每年四月一日起一個月內一次徵收。但營業用車輛按應納稅額於每年四月一日及十月一日起一個月內分二次平均徵收。(參使用牌照稅法第10條)
八﹑娛樂稅:
原則上:娛樂稅代徵人每月代徵之稅款,應於次月十日前填用自動報繳書繳納。但經營方式特殊或營業規模狹小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定課徵者,由稽徵機關填發繳款書,限於送達後十日內繳納。(參參娛樂稅法第9條)
例外規定:臨時舉辦之有價娛樂活動,主管稽徵機關應每五天核算代徵稅款一次,並填發繳款書,限於送達後十日內繳納。
小結:
以上說明各稅目稅捐申報繳納例行性及非例行性期間,通常例行性申報繳納期間除非因倒閉或一時財務困難無法繳稅,一般納稅義務人不太會產生漏報漏繳情形;應特別注意非例行性稅捐申報繳納期間,其常因納稅義務人不諳法令規定或誤解以為照一般正常期間申報繳納即可,而遭稅捐稽徵機關發現後通知補報補繳而遭裁罰,惟如發現已過期有漏報漏繳情形者仍應宜盡早於稅捐稽徵機關發現前補報補繳,方得減輕罰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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