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負責人投保規定及調整-114年版
2025-04-11

公司行號負責人的社會保險,應如何正確投保,如期間有變動者,應於何時進行投保金額之調整始為正確,獨資行號負責人得否以自營作業者的被保險人身分,投保於職業工會等,這些問題都是實務上企業老闆最常詢問的問題,本文茲就負責人投保規定及調整,以及特殊議題(如獨資行號負責人得否投保在職業工會)等等,以114年度的最新公告規定進行說明。
1.商業負責人的範疇
各位老闆在創業初期,對於創業組織之選擇,最常見的就是商號及公司兩種,前者依商業登記法規定成立、後者依公司法規定成立,而商號又依人數的多寡,區分為獨資或合夥商號,公司依組織別可分為多種公司型態,實務上最常見的是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包括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為便利文章之實用性,故以下篇幅將以商號及公司組織為例,說明負責人投保金額應如何正確列報、嗣後如情況有變動時,應於何時進行投保金額之調整,以及最後實務上常見的討論議題,也就是獨資行號的負責人,究應以商號負責人名義投保在商號,或得以自營作業者身分投保在職業工會。
2.負責人健保投保規定彙整
負責人健保應如何投保,以何種身分等等規定,在實務及網路上討論很多,健保署在日前有公告如下: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健保財字第1130651046E號
「僱用被保險人數未滿5人之事業負責人,及會計師、律師、建築師、醫師、牙醫師、中醫師以外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或屬於第1類被保險人之自營業主,自行舉證申報之投保金額,自114年1月1日起最低不得低於40,100元及其所屬員工申報之最高投保金額。」
本公告主要係針對僱用受僱者未滿五人之事業(包括商號及公司)其舉證之最低投保金額,自民國114年度開始,從原本的38,200元提高至40,100元,此公告對於原本投保金額已高於該級距的負責人而言並無影響,影響所及之族群範圍,是原本自行舉證最低投保金額38,200元的負責人,原則上將於民國114年度開始,被逕行調整投保金額至40,100元(假設所得情形不變)。我們茲以下表列示負責人健保投保金額之最新規定(更新至民國114年度):

(註1).本表所稱六師,依健保法施行細則第46條,係指會計師、律師、建築師、醫師、牙醫師、中醫師等執行業務者
3.負責人健保投保金額調整
關於負責人健保投保金額調整,於健保法第21條有其規定,包括調整時點之規定,及健保與其他社會保險投保金額間之限制,茲以下表列示:

在該條第二項亦明文健保與其他社會保險投保金額間之限制
「前項被保險人之投保金額,除已達本保險最高一級者外,不得低於其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及參加其他社會保險之投保薪資;如有本保險投保金額較低之情形,投保單位應同時通知保險人予以調整,保險人亦得逕予調整。」
也就是說,健保投保金額應「大於等於」勞保、職災、勞工退休金等等社會保險之投保金額及提繳金額。那我們來想一個問題,假設負責人在民國114年度之前,是自行舉證投保金額,以38,200元作為投保金額,今因調整最低投保金額,致遭健保署逕行調整為40,100元,此時對於該負責人其他社會保險之投保金額或勞工退休金之提繳金額,有無實質上的影響。答案顯然是沒有,因上開規定僅敘明健保不得低於其他社會保險及勞工退休金,反面言之即無不可。(當然此時健保投保金額將與其他社會保險或勞工退休金之投保或提繳金額脫鉤,各自適用各自的投保基礎)
最後投保金額之調整,如實際遇有需求,應檢附何種申請書及證明文件,以茲向健保署舉證調整,於健保署網站均有公告,請各位可自行參酌使用(可於健保署網站搜尋「投保金額申報與調整」。)
段標(字數一節平均250字左右)
4.獨資商號負責人如何投保健保
最後我們來探討一個問題,也就是說,獨資商號的負責人,得否投保在職業工會,或是一定要以負責人的名義,投保在獨資商號本身。這兩者的區別是什麼,其實最直接的影響就是
1.投保金額的不同
如投保在職業工會,則實務上常見都是以最低投保金額進行投保,除非負責人自行舉證調高投保金額;反之如果以負責人身分投保在商號本身,則就受有上開負責人健保最低投保金額之限制,原則上就會比前者高。
2.負擔比率不同
各位應該都知道,健保每一個被保險人身分,其自行負擔、單位負擔及政府負擔等比率都不一樣。如果是投保在職業工會,由被保險人自付60%,政府負擔40%;反之如果以負責人身分投保在商號本身,則由被保險人自付100%,也就是全額負擔。
以下節錄至商業(行號)申請成立健保投保單位常見問題Q&A

依上開問答內容可知,獨資商號負責人的健保,投保在職業工會,其前提要件是1.獨資商號性質、2.未聘僱員工、3.從事勞動或技藝工作(實務上健保署已放寬),符合所有條件之獨資商號負責人,就可以以自營作業者身分投保在職業工會(第二類),而無須以雇主或自營業主身分投保在本身商號(第一類),惟應注意的是,所稱「職業工會」,商號負責人應投保在「本業」的職業工會,而非任意選擇。
5.結語
以上是針對商業負責人(包括商號及公司)健保投保之簡要說明,主要係更新民國114年度,行政院公告調整之自行舉證最低投保金額之變動,以及簡要敘明實務上最常被詢問的議題,即商號負責人得否投保在職業工會,而不以負責人身分投保在本身商號,這當然直接影響到健保費的多寡。其實負責人健保應如何投保、調整等等議題,已是老生常談,惟實務上仍有多數負責人會忘記作調整,喪失掉本身的權益,這是負責人應該要隨時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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