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之費用或損失應申請報備項目(中)
2025-04-21

關鍵字: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保險法財政部函釋
5.保險費:向國外保險業投保支出
營利事業如因國內保險公司尚未經營之險種或情形特殊,需要向國外保險業投保者,除海運及商業航空保險:包括被運送之貨物、運送貨物之運輸工具及所衍生之任何責任。及國際轉運貨物保險等。跨國提供服務投保之保險費,經取得該保險業者之收據及保險單,可核實認定外,應檢具擬投保之公司名稱、險種、保險金額、保險費及保險期間等有關資料,逐案報經保險法之主管機關核准,始得核實認定。(參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3條第6款)
註:以上所稱保險法之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參保險法第12條)
三﹑事後報備項目:通常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報備
1.商品盤損:包括買賣業之商品及製造業之原物料、製成品及在製品
商品盤損之科目,僅係對於存貨採永續盤存制或經核准採零售價法者適用之。商品盤損,已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調查,或經會計師盤點並提出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經查明屬實者,應予認定。(參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第1及2項)
商品盤損,依商品之性質可能發生自然損耗或滅失情事,無法提出證明文件者,如營利事業會計制度健全,經實地盤點結果,其商品盤損率在百分之一以下者,得予認定(合於前述規定者無需報備)。(參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第3項)
2.商品報廢:商品/製成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報廢
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因過期、變質、破損或因呆滯而無法出售、加工製造等因素而報廢者,除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並檢附相關資料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者外,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或經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取具證明文件,核實認定。
生鮮農、魚類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因產品特性或相關衛生法令規定,於過期或變質後無法久存者,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並檢附相關資料核實認定報廢損失。
依前2款規定報廢之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如有廢品出售收入,應列為其他收入或商品報廢損失之減項。
(參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之1)
3.竊盜損失:公司財物、商品或車輛等遭偷盜損失
竊盜損失無法追回,經提出損失清單及警察機關之證明文件者,其未受有保險賠償部分。(參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3條第2項第4款)
註:需及時向警察機關報案,且被竊資產或財務需有帳載紀錄,至屬個人部分如同時有竊盜損失尚無法由公司認列。
參財政部賦稅署民國60年06月30日台財稅第34948號函:
營利事業財物被竊經檢具清單及警察機關證明文件,准先行核實以損失認列一節,係基於營利事業財物在其帳冊上已有記載,如其發生被竊情事,稽徵機關可依據有關證明文件予以查證,故予規定准以損失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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