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之費用或損失應申請報備項目(下)
2025-04-25

關鍵字: 災害損失清單與證明攤列損失(五年內平均)合於稅法憑證
4.災害損失:諸如颱風地震等各種天然災害及戰禍...等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
凡遭受地震、風災、水災、火災、旱災、蟲災及戰禍等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受有保險賠償部分,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前款災害損失,除船舶海難、空難事件,事實發生在海外,勘查困難,應憑主管官署或海事報告書及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處理外,應於事實發生後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檢具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其未受保險賠償部分,並依下列規定核實認定:
(1)建築物、機械、飛機、舟車、器具之一部分遭受災害損壞,應按該損壞部分所占該項資產之比例,依帳面未折減餘額計算,列為當年度損失。
(2)建築物、機械、飛機、舟車、器具遭受災害全部滅失者,按該項資產帳面未折減餘額計算,列為當年度損失。
(3)商品、原料、物料、在製品、半製品及在建工程等因災害而變質、損壞、毀滅、廢棄,有確實證明文據者,應依據有關帳據核實認定。
(4)因受災害損壞之資產,其於出售時有售價收入者,該項售價收入,應列入收益。
(5)員工及有關人員因遭受災害傷亡,其由各該事業支付之醫藥費、喪葬費及救濟金等費用,應取得有關機關或醫院出具之證明書據,予以核實認定。
災害損失,未依前款規定報經稽徵機關派員勘查,但能提出確實證據證明其損失屬實者,仍應核實認定。
災害損失應列為當年度損失。但損失較為鉅大者,得於五年內平均攤列。
運輸損失:運輸損失均應提出證明。但依商品之性質不可能提出證明者,得參酌當地同業該商品通常運輸損失率認定之。
(參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0條之1、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2條)
四﹑會計處理:
1.應報備項目費用之發生於發生時按一般會計原則依適當科目入帳即可:
借:XX費用XXX
貸:現金/銀行存款XXX
2.商品盤損或報廢稅務上列為營業外支出:
借:商品盤損/報廢損失XXX
貸:存貨XXX
註:就財務會計言商品盤損/報廢如於正常損耗情況下所導致之存貨毀損或過時而產生之費損及所收回之賠償,宜列為銷貨成本;如因性質特殊且非經常發生之天災人禍所導致之存貨毀損及所收回之賠償,則不宜列為銷貨成本。
商品報廢如有殘餘收入,如以廢品出售給資源回收業者時,建議以總額法入帳,並依法開立發票,勿與報廢損失一併以淨額法入帳:
借:現金XXX
貸:其他收入XXX
貸:銷項稅額XXX
3.固定資產報廢:同樣建議以總額法入帳
借:XX資產--累計折舊XXX
借:營業外支出--報廢損失XXX
貸:固定資產XXX
固定資產報廢處分如有殘餘收入,應依法開立發票:
借:現金XXX
貸:其他收入XXX
貸:銷項稅額XXX
4.災害及竊盜損失:
屬現金等財物部分
借:營業外支出--災害/竊盜損失XXX
貸:現金/商品XXX
屬設備固定資產部分
借:XX資產--累計折舊XXX
借:營業外支出--災害/竊盜損失XXX
貸:固定資產--XX設備(其他)XXX
如受有保險賠償部分,同樣建議以總額法入帳,因非屬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無需開立發票,勿以淨額法入帳,因該保險理賠國稅局會有保險公司理賠資料,該理賠資料會與公司營所稅營業外收入申報勾稽,如以淨額法入帳徒增受查困擾:
借:銀行存款XXX
貸:其他收入--保險理賠XXX
小結
有關營利事業費用或損失之認列,除應取具合於稅法規定之憑證外,國稅局查核大筆交易時尚會依據合約及支付金流等來交叉驗證該交易事實,其他諸如上述須經事先核准或考量事後日久查核認證上不便因素,而需於該費用或損失之發生前後及時向稽徵機關或相關單位辦理報備驗證,依發生事實如實入帳申報,以備供稅捐稽徵機關事後查核認定;故營利事業尚勿因一時疏忽或因不瞭解法令規定,而未辦理報備手續,致其所列報之費用或損失屆時經國稅局查核發現將無法認列而予以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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