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填寫注意事項(5)
2025-05-16

八、申報書填寫注意事項-第9頁
- 如本年度有符合股東、獨資資本主、合夥人於年度中有轉讓過戶登記者,除「向營利事業取得相關轉讓過戶登記證明文件」外,請於£中打勾,並依規定填報附表C4頁:公司股東(獨資資本主、合夥人)股份(股票、出資額)轉讓通報表,並務必勾選申報書p0附表C4頁,以利勾稽
- 檢視營利事業是否符合填寫須知二規定,無須填報本表者,請於£中打勾(※例外於辦理決算申報時尚未辦理上年度結算申報者,應填報本表※)
- 投資人(股東)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法人適用之,如前述機構之國內分公司或辦事處者,非本表填報對象,則應注意填列本申報書封面「外國營利事業資料」
- 獨資合夥組織者,關於本表之填報,請參照填寫須知三(一)~(六)之說明,請特別注意如涉及房地合一新制者,應併同申報書p1相關欄位之數字勾稽(毋庸填報附表C1-1~C1-2),另針對獨資合夥組織之客戶,且個人綜合所得稅採自行申報者,應另行填發「獨資合夥商號負責人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注意事項」,通知客戶應依該注意事項填載之營利所得,於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時自行增列,以免短漏報而致不必要之處罰
- 合夥組織者,請注意「#5應分配盈餘」、「#22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及「#16扣繳稅額」之填列方式(參照填寫須知三(四),尤其是除本業外,同時涉有房地合一新制(※留意各合夥人與房地實際所有權人不同之情形※)
九、申報書填寫注意事項-第11~13頁
第11頁
- 項次1如經稽徵機關核定短漏報或主管機關查核通知調整之本期稅後淨利,應於「本期稅後淨利(1~1或1~2)」或「其他空白欄項3~5」揭露調整申報(參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通知書下方#421欄位填載),並請於實務可行(例如尚未關帳)時,補估列相應之所得稅費用及本期所得稅負債
- 應密切注意營利事業有無適用項次7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次一年度虧損,用以抵減當年度加徵未分配盈餘稅之可能性,此時應由會計師出具財簽報告;舉例而言112年度未分配盈餘係於114年五月申報,倘113年度為虧損額,得進一步評估適用之成本效益

第13頁
- 營利事業以轉帳直撥退稅者,請取得印有帳號資料之存摺封面(內頁)或支票存款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畫面,作為申報上傳後附件檢送稽徵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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