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人員投保之風險評析(中)
2025-06-20

關鍵字: 在外投保的風險評析
三、專技人員在外投保的身分競合
進入本文主題,假設專技人員自行執業者,應於所屬事務所依第一類第五目「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被保險人身分投保,卻轉往外面事業以受雇者身分投保,在規定上可不可行這件事。
這涉及被保險人投保身分選擇的競合問題,也就是說當同時符合二種以上的被保險人身分,此時於規定上應如何擇定投保身分,我們先來看健保法第11條規定,也就是所謂的「投保順序禁止」,白話文來說就是,如果有前順序被保險人身分,即不得以後順序被保險人身分投保,如果有被保險人身分,即不得以眷屬身分投保等。
問題來了,本文的情形是,同時有二種第一類被保險人身分,即第一類第二目的「公、民營事業、機構之受僱者」及第一類第五目的「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此時因為健保僅能擇一投保,故勢必有一判斷基準。
參健保法施行細則第17條,同一類具有二種以上被保險人資格者,應以其「主要工作之身分」參加本保險;所稱「主要工作之身分」,民國85年3月26日衛署健保字第85014944號揭示了判斷準則如下
【本法所謂工作係指日常實際從事之有酬工作而言。至於主要工作之認定標準,衡諸社會常情、立法意旨及勞工保險相關法例、解釋,仍以各有酬工作之時間長短為認定基準,始符合該規定之意旨。惟遇特殊情形,即工作時間長短相若,無從依其工作時間區別何者為主要工作時,收入多寡即具重要意義,得於認定何者為主要工作之時,併予審酌】
準此,倘專技人員自行執業者,確實因受雇於外有酬工作者,應依上開健保署函釋判斷準則,擇定一處單位進行投保,如果是受雇者身分投保,其投保金額為薪資所得,自屬當然。
四、專技人員在外投保的風險評析-涉及規範
透過前面的基本介紹後,大致上已經理解專技人員自行執業投保規定及競合時的判斷基準了,接下來我們來逐一分析假設為避免繳納第一類第五目「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被保險人身分投保之高額健保費,而轉往外面事業以受雇者身分投保之情形,實務上會遇到什麼樣的問題。
1.健保
專技人員自行執業,依執行業務所得投保,投保金額除考量不得低於所屬員工申報之最高投保金額外,就是依身分是否為六師而有所不同,負擔比率為被保險人100%;受雇者,依薪資所得投保,投保金額則依投保金額分級表,負擔比率為被保險人30%、投保單位60%、政府10%。
2.勞保
專技人員自行執業,其為自願投保(實際從事勞動的雇主),倘投保在本身事務所,不得低於所屬員工申報之最高投保薪資適用之等級;受雇者,視受僱員工是否達五人以上而為強制或自願投保,惟無論何者,負擔比率為被保險人20%、投保單位70%、政府10%。
3.勞退
專技人員自行執業,其單位不得為其提繳6%的勞工退休金,惟得自願提繳勞工退休金(即勞退自提);受雇者,無論受僱員工人數,均應強制由投保單位提撥6%的勞工退休金,至受雇者本身是否自願提繳,則依其意願而定。
4.二代健保補充保險費
(1).投保單位補充保費
健保法第34條規定,「第一類第一目至第三目被保險人之投保單位,每月支付之薪資所得總額逾其受僱者當月投保金額總額時,應按其差額及前條比率計算應負擔之補充保險費,併同其依第27條規定應負擔之保險費,按月繳納。」
也就是說當薪資所得超過受僱者健保投保金額時,差額應繳納二代健保補充保險費,這是「投保單位」本身要繳納的,常見的情形包括有發放獎金等非投保基礎的薪資金額、或有高薪低報、或有兼職員工給付薪資等情形。
(2).所得人補充保費
健保法第31條規定,「第一類至第四類及第六類保險對象有下列各類所得,應依規定之補充保險費率計收補充保險費,由扣費義務人於給付時扣取,並於給付日之次月底前向保險人繳納。但單次給付金額逾新臺幣1,000萬元之部分及未達一定金額者,免予扣取:三、執行業務收入。但依第20條規定以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者之執行業務收入,不在此限。」
這是「所得人」本身要繳納的,由給付單位扣費依限繳納申報,以本文而言,原則上倘專技人員自行執業,本身以第一類第五目「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被保險人身分投保,其投保基礎為「執行業務所得」,故此時所屬事務所的執行業務收入即毋庸計算繳納;反之倘轉往外面事業以受雇者身分投保,此時投保基礎為薪資所得,故所屬事務所的執行業務收入,即應依規定計算繳納二代健保補充保費及申報。
針對類此情形,我們來看看健保署發布之二代健保實務手冊怎麼說
※二代健保簡報及實務手冊 (https://www.nhi.gov.tw/ch/lp-3153-1.html)
A.專技人員已用執行業務所得投保:免扣取二代健保補充保費

B.專技人員非用執行業務所得投保:應扣取二代健保補充保費


簡而言之,如果專技人員已用該身分投保,其投保金額為執行業務所得,基於不重複課徵原則,其執行業務收入自不再課徵二代健保補充保費;反過來如果專技人員以受雇者身分投保,其投保金額為薪資所得,其執行業務收入因未計收健保費,故應課徵二代健保補充保費。
至於同樣的情形課徵基礎顯有不同是否有不公平現象,依二代健保實務手冊的說明,針對當初會以執行業務收入為扣費基礎,而非回歸健保法的執行業務所得,其原因如下,退步言之,縱在一般情形下,於給付時以執行業務收入為基礎扣取較為簡化固然沒錯,但如以本文討論之情形而言,似有值得檢討之處。

如上說明與討論,下表茲將專技人員不同投保身分之負擔比較列表,最後我們將進入到實際試算的案例說明。
◎表2、專技人員不同投保身分之負擔比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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