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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會專欄】專技人員投保之風險評析(下)-中小企業財會諮詢服務網

專技人員投保之風險評析(下)


2025-06-23

胡宗奇 會計師

關鍵字: 處分資產損益之申報

一、處分資產損益之申報

    探究相關財務會計之規範後,我們接下來就處分資產損益之稅務申報進行說明。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2條、第100條係有關出售資產損益之規範,「出售資產之售價,大於資產之未折減餘額部分,應列為出售資產收益課稅」、「資產之未折減餘額大於出售價格者,其差額得列為出售資產損失」。

    參照上開條文,僅針對如何計算處分資產損益規範,並無進一步規範應採總額或淨額列示之問題,故本文以同準則第2條切入:「營利事業之會計事項,應參照商業會計法、商業會計處理準則、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等據實記載,產生其財務報表。至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其帳載事項與所得稅法、所得稅法施行細則…本準則及有關法令規定未符者,應於申報書內自行調整之。」

    揭示一重大原則,即營利事業之會計事項處理依據,倘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帳載事項與相關稅法規定未符,應於申報書內自行調整之,反面言之,倘相關稅法未與帳載事項有相反或相異之規範者,即應維持帳載事項之處理結果。我們回顧帳載事項之規範,如前文所提,如解釋上可採淨額列報不動產、廠房及設備之處分損益,則既稅法無相反或相異之規範,自應維持,即申報時無須自行依法調整。

二、舉例說明差異

    本文以申報擴大書面審核為例進行說明,故我們自然必須進一步來看,我國頒布之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針對房地交易有其排除計算規定如下

「二、凡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不包括土地及其定著物(如房屋等)之交易增益、所得稅法第四條之四規定之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股份或出資額之交易增益暨依法不計入所得課稅之所得額】合計在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

    我們都知道,一般採用擴大書面審核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的公司,其課稅所得額計算,係以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總額合計數為準,並乘以該行業適用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得出(A),但如上第二點排除規定,如公司本身有房地交易損益,於申報擴大書面審核時,其計算稍有不同,應將房地交易排除,乘以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後,再將房地交易所得整筆加回得出(B),如下說明

(A).一般公司申報擴大書面審核之課稅所得額計算

    (營業收入淨額+非營業收入總額)*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

(B).房地交易申報擴大書面審核之課稅所得額計算

    (營業收入淨額+非營業收入總額-房地交易所得)*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房地交易所得-101免徵所得稅之出售土地利益(損失)

如上單純的案例底下,我們分別來看看,就房地交易損益採總額或淨額申報,將產生什麼樣的差異結果

(1).總額申報

以下列示申報書P1損益及稅額計算表欄位應如何填報

(註1)全年所得額計算如下

(註2)課稅所得額計算如下

(2).淨額申報

以下列示申報書P1損益及稅額計算表欄位應如何填報

(註3)全年所得額計算如下

(註4)課稅所得額計算如下

採總額或淨額列報的案例中,可以清楚地發現,兩者課稅所得額之差異為應課稅之處分房屋損失,準此關鍵在於,採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者,就房地交易排除計算之規範,是否為核實課稅之意,如此得否推導出,採淨額列報時,其應課稅之處分房屋損失,得核實自全年所得額中減除後,據以計算課稅所得額的問題。

三、結語

    本系列文章探究處分資產損益應如何列報之問題,首先以財務會計角度切入說明,援引商業會計處理準則、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等規範內容進行討論,次就該基礎下說明稅務申報之調整,末就一假想案例出發,試算採總額或淨額列報,於擴大書面審核申報之前提,對課稅所得額之影響,盼能提供一些指引或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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