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arning: Undefined array key "label" in /var/www/html/accounting/modules/column/detail.php on line 22
【財會專欄】負責人健保應否調整之實務上考量-以特殊身分為例(上)-中小企業財會諮詢服務網

負責人健保應否調整之實務上考量-以特殊身分為例(上)


2025-06-25

胡宗奇會計師

關鍵字: 投保金額

一、何謂投保金額之調整

    一般而言,我們可以知道,健保的投保金額,其決定之基準,係基於被保險人之身分而定,或者應該說被保險人之類別,於全民健康保險法(下稱健保法)中,即為第10條之六大類被保險人。

     以本文探討之對象而言,被保險人之「投保金額」如何決定,其基準係依照同法第20條而定,如下表一。

◎表一、被保險人投保金額之決定

(註1).本條係就第一類及第二類被保險人投保金額之決定而為規定,至有關第三類至第六類被保險人之投保金額,則於同法第22條至第23條另有規範

     就健保投保金額之調整而言,應注意以下二個規定,於健保法第21條有其規範,首先就投保金額之調整時間來說,如下表二,均自通知之次月一日生效。

◎表二、被保險人投保金額之調整

(註2).本條係就第一類及第二類被保險人投保金額之調整而為規定,至有關第三類被保險人之投保金額調整,則於同法第22條規範,惟就第四類至第六類被保險人而言,並無投保金額調整之問題

    次就投保金額之限制而言,其規範為「被保險人之投保金額,除已達本保險最高一級者外,不得低於其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及參加其他社會保險之投保薪資」。白話文來說就是,健保的投保金額,應大於等於勞保、勞退、災保或其他社會保險之投保金額,惟反之不然。

    此時實務上可能造成健保與其他社會保險投保金額脫鉤之現象,例如同一個被保險人身分,可能健保投保比較高,而其他社會保險投保較低之現象,其主要原因在於,不同社會保險間,針對不同被保險人身分,其投保基礎可能不同。

二、投保金額調整之實務作業

    於知悉投保金額之決定與調整規範後,於實務上直接相關的,即如何辦理投保金額之調整,應檢附何種證明文件等等,且其範圍,可能調高,亦可能調降。對此健保署官方網站中,針對「投保金額申報與調整」(註3),茲整理成下表三。

◎表三、投保金額調整之類型與應備文件

(註3).資料來源取自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官方網頁,其路徑及連結如下

首頁/健保服務/投保與保費/投保與異動/投保金額申報與調整

(https://www.nhi.gov.tw/ch/cp-7257-3a813-2626-1.html)

    上表三中我們可以清楚了解,實務上針對不同對象,或同對象不同組織型態,其調整時程、應檢附文件及計算方式等內容。一般而言調高投保金額通常主管機關並不會太過要求,當然作業上仍應檢附調整申請書(無論係透過紙本或線上申請方式辦理),但我們可以發現,當調降投保金額時,必須進一步檢附證明文件,向健保局提出申請,相信這張表可節省各位很多搜尋的時間。

    那麼到底應該何時會是適合提出調整投保金額的時間點呢,其實健保局針對不同的被保險人身分,均會主動寄發調整投保金額之提醒信件,同時亦會附上懶人包的影片,讓不熟悉本項作業或規範的被保險人,能夠在最短的時間,清楚自己可能應該做些什麼事情,這部分是值得肯定的。

    我們來設想一個簡單的問題,除了一般每半年調整乙次之規定外,如果對應到表三的證明文件,大部分都會在何時取得呢,可能是每年五月申報所得稅的時候、也可能是例行性的查定課稅之繳款證明,或是單純新單位檢附聲明書即可,實務上就留給各位個案判斷,最適合的調整時間點吧,不過還是要記得,法定調整時間點在每年的二月跟八月喔。

點閱次數: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