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會之提案權 (一)
2025-06-30

關鍵字: 股東提案權
按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股東會召集重點在於議案之討論及議決投票,而股東會召集通常由董事會負責,故議案之擬定通常亦由董事會擬定,於股東會開會前包括議案在內編製好股東會議事手冊,將議事手冊及其他會議相關資料公告,或寄發給股東,然議案之擬定並非專屬董事會,股東同樣具有議案提案權,本文於此就股東會之提案權做一介紹說明。
一、法源依據
股東提案權是指符合一定持股條件的股東,有權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的權利;其在符合公司法及相關法令的規定,並且以合理、合法為原則下,以書面或電子方式向公司提出,並在股東會前規定的期限內完成。
按公司法第172條之1第1項規定:「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但以一項為限,提案超過一項者,均不列入議案。」
二、立法目的
股東提案權的訂定,是為了避免經營者獨斷股東會之議案強化股東權力,讓股東能更積極地參與公司事務,監督公司經營,並在一定程度上均衡公司董事會與股東之間的權力關係,最終目的是為了提升公司治理程度,促進公司永續發展。
同時立於公司治理原則下,減少職業股東藉提案權擾亂公司經營,限制具備一定實質股份以上的股東方具提案權,才不致因小害大,反致公司困擾。
另股東提案權條文後段規定提案以一項為限,係為避免提案過於浮濫,參酌美國證券交易法立法例,明定股東提案權以一項為限,若提二項以上議案,則所提議案均不列入股東會議程討論。
三、股東提案時點
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第2項規定:「公司應於股東常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股東之提案、書面或電子受理方式、受理處所及受理期間;其受理期間不得少於十日。」
以上公告係指登載日報,依經濟部函釋:「... 按公司法第172條之1第2項規定:「公司應於股東常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股東之提案、受理處所及受理期間;其受理期間不得少於10日。」條文既稱公告,自不得以公告以外之方式(如書面通知)為之。又所稱公告,應依公司法第28條規定辦理。換言之,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受理股東提案之公告,應登載於本公司所在之直轄市或縣(市)日報之顯著部分。至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則依證券管理機關之規定辦理。」(參經濟部95年2月16日經商字第09502018290號函)
另上開期間之計算,依民法第119條、第120條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不算入始日之規定,自期間末日之終止,算足公司法所定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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