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會之提案權 (三)
2025-07-04

關鍵字: 股東提案權之限制
四、股東提案限制
5.需於公告受理期間提出:相關規定請參閱第三節股東提案時點說明。
另參經濟部函釋公司如何處理股東逾期之提案:「股東持股數是否達已發行股份總數1%及股東提案是否逾越公司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第2項所定之受理提案期間,雖須送董事會審查,惟董事會可附帶決議:「本次董事會審查股東提案後,如有股東逾越公司公告之受理提案期間提出者,即不列入股東會之議案,毋庸再送董事會審查。」...(參經濟部95年6月1日經商字第09502414330號函)
6.股東提案以一項為限:
股東提案以一項為限法有明文蓋無疑慮,惟如合併持股總數之和達1%以上之其他股東重複出現在不同提案,屬提案超過一項,或股東另有建議性提案,均不列入議案。
參經濟部函釋:
(1)聯合提案數股東,如有同一人重複出現在不同提案,即屬提案超過一項:按公司法第172條之1第1項規定:「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但以一項為限,提案超過一項者,均不列入議案。」所稱「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股份之股東」,不以單一股東為限,如數股東持有股份總數之和達1%以上者,亦包括在內。前經本部97年5月15日經商字第09702060280號函釋在案。所詢同一次股東常會提案股東,其聯合提案數股東,依該次股東常會股東名簿記載,有提案人重複情形,是否不列入議案一節,按聯合提案數股東,如有同一人重複出現在不同提案,即屬提案超過一項,依上開規定,均不列入議案。又鑒於控制公司與從屬公司各有獨立之法人格,認定上,非為同一人,併為敘明。(參經濟部99年6月15日經商字第09902071480號函)
(2)股東建議性提案:公司法第172條之1第5項規定:「第1項股東提案係為敦促公司增進公共利益或善盡社會責任之建議,董事會仍得列入議案。」立法理由稱「為呼應第1條增訂公司善盡其社會責任之規定,例如公司注意環保議題、汚染問題等,股東提案如係為促使公司增進公共利益或善盡社會責任之建議,董事會仍得列入議案,爰增訂第5項。」準此,股東得提出為敦促公司增進公共利益或善盡社會責任之建議性提案。股東所提建議性提案,程序上仍應遵守公司法第172條之1之相關規定。是以,股東所提提案,依第1項但書規定,不論是否為建議性提案,仍以1項為限,提案超過1項者,均不列入議案。(參經濟部108年1月9日經商字第10700105410號函)
以上股東提案權之限制於公司法第172條之1皆定有明文,惟若公司未依該條文規定公告受理股東之提案、受理處所及受理期間者,仍不影響股東提案權之行使
參經濟部函釋:按股東提案權係股東固有權,公司違反公司法第172條之1第2項規定,未公告受理提案、受理處所及受理期間,不影響股東提案權之行使,股東仍得於公司寄發股東會開會通知前向公司提出議案。(參經濟部100年5月9日經商字第1000057053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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