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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會專欄】股東會決議之表決權 (三)-中小企業財會諮詢服務網

股東會決議之表決權 (三)


2025-07-14

許禮賢會計師

關鍵字: 特別股表決權

三、特別股表決權

依公司法第157條第1項公司發行特別股時,應就下列各款於章程中定之:

第3、4款規定:

(三)特別股之股東行使表決權之順序、限制或無表決權。

(四)複數表決權特別股或對於特定事項具否決權特別股。

公司法規定特別股表決權的設計較具彈性,公司章程可以訂定發行之特別股是否具備表決權、表決權的順序、限制、以及是否具有複數表決權或特定事項否決權。

依經濟部函釋:查股份有限公司特別股之股東,行使表決權之順序、限制或無表決權,特別股權利、義務之其他事項,應於章程中定之(公司法第157條參照),關於特別股股東權利義務之行使,應依公司章程之規定,如有爭執得訴請司法機關裁判。(參經濟部70年5月21日商19979號)

1.表決權的順序與限制:

公司章程可以規定特別股股東表決權的順序,例如在公司章程變更有可能損害特別股股東權利時,除需合於普通股股東會的決議外,尚需經特別股股東的決議。

2.無表決權特別股:

公司章程得規定某些特別股可能完全不具表決權,或者在某些特定事項上完全不具任何表決權。

3.複數表決權係指可以設計為具有多個表決權,例如一股特別股可以有兩個表決權。

經濟部函釋:按107年11月1日施行之公司法第157條修正,增訂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得發行多元種類之特別股,係為提供公司更多樣化之特別股及自治空間,以符企業需要。又公司法第157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公司發行特別股時,應就下列各款於章程中定之:「…複數表決權特別股或對於特定事項具否決權特別股。」是以,立法上既許就特定事項發行具否決權之特別股,依舉重以明輕之法理,尚無限制發行就特定事項具複數表決權,或排除特定事項具複數表決權之特別股,惟事涉特別股股東之權利義務事項,自應於章程中訂明。(參經濟部109年8月13日經商字第10902421340號函)

4.特別股股東可以對公司某些特定項目的決策擁有否決權。

按經濟部函釋,對於特定事項具否決權之特別股股東,於行使否決權時,應以股東會所得決議之事項為限;依法屬於董事會決議之事項,例如:經理人之委任、解任及報酬(公司法第29條第1項第3款),則不得行使否決權。又特別股股東對於「董事選舉之結果」,亦不得行使否決權,以維持公司之正常運作。

另特別股股東針對特定事項行使否決權時,應於討論該事項之股東會中行使,以避免法律關係懸而未決。縱使特別股發行條件另有約定「得於股東會後行使」,亦宜限於該次股東會後合理期間內行使,以使法律關係早日確定。具體個案如有爭執,允屬司法機關認事用法範疇。(參經濟部108年1月4日經商字第10702430970號函)

註: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在特別股表決權的設計上,為了避免少數股東控制公司,影響市場秩序,相對會受到較多限制,例如,不能發行複數表決權特別股,也不能設計特定事項否決權。(參公司法第157條第3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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