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會決議之表決權 (六)
2025-07-21

關鍵字: 表決權之行使方式
六、表決權之行使方式
股東表決權行使方式主要有親自出席、委託他人出席、書面投票和電子投票。
公司得採行書面或電子投票方式讓股東行使表決權,而股東如以書面或電子投票方式行使表決權者,則視為親自出席,惟就臨時動議和原議案修正投票視為棄權。
1.親自出席:為股東會最普遍亦為最直接出席方式,即由股東本身親自前往股東會現場,並在會中就各項議案行使表決權是為最直接的表決方式。
2.委託他人出席:即如前第五節表決權之委託所述,由股東出具委託書,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並代為行使表決權。
3.書面及電子投票:公司允許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投票方式行使表決權,股東需在股東會開會二日前將意思表示送達公司,如果有多份意思表示,以最先送達者為準。
原則規定:
依公司法第177之1條第1項規定:「公司召開股東會時,採行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其行使方法應載明於股東會召集通知。...」
公司法第177之2條第1項規定:「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其意思表示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送達公司,意思表示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按股東以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疑義,依經濟部函釋:按公司法第177條之1第1項規定:「公司召開股東會時,採行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其行使方法應載明於股東會召集通知。…。」次按同法第177條之2第1項規定:「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其意思表示應於股東會開會2日前送達公司…。」是以,公司召開股東會時,採行書面行使表決權者,其行使方法應載明於股東會召集通知。另為利股東之意思表示於股東會開會2日前送達公司,倘公司於股東會召集通知載明,行使書面表決權或選舉權,須使用公司所製之表決票或選舉票,則有關之書面表決票或選舉票,宜於寄發股東會開會通知時一併檢附。又倘於股東會當日始發給出席股東,應屬股東親自出席股東會行使表決權之情形,而非屬上開書面行使表決權之規範範疇。(參經濟部110年5月14日經商字第11002020600號函)
公司法第177之2條第1項意思表示送達公司之時間規定為訓示規定,依經濟部函釋:(註:公司法第177條之2,「開會5日前」已修正為「開會2日前」) 公司法第177條之2第1項規定:「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其意思表示應於股東會開會5日前送達公司…」,此5日期限係屬訓示規定,目的在便利公司之作業。所詢允屬企業自治事項,宜由公司自行決定。(參經濟部94年11月9日經商字第09402170700號函)
點閱次數: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