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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會專欄】股東會決議之方法(三)-中小企業財會諮詢服務網

股東會決議之方法(三)


2025-07-30

許禮賢會計師

關鍵字: 董事會假決議

同時依經濟部函釋股東常會假決議時,須於1個月內再召集股東會決議:

按公司法第228條規定:「每會計年度終了,董事會應編造左列表冊,於股東常會開會30日前交監察人查核:一、營業報告書。二、財務報表。三、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又上開各項表冊,董事會應提出於股東常會請求承認(同法第230條參照)。復按公司法第175條之假決議,乃係出席股東不足同法第174條規定之定額者之補救措施,公司除將假決議通知各股東外,須於1個月內再召集股東會決議。(參經濟部93年1月28日經商字第09302046680號)

另依經濟部函釋需在公司法規定適用範圍,以下為不得以假決議處理項目:

a.董事、監察人之選舉並無假決議之適用:...二、按公司選舉董事、監察人,並無公司法第175條假決議之適用。前經本部69年5月7日經商字第14655號函及75年3月3日經商字第08896號函釋在案。至股東會決議有效或無效,允屬司法機關認事用法之範疇,應由法官本於確信之法律見解妥為裁判。...(經濟部94年8月17日經商字第09402120100號函)

b.公司增加資本總額,涉及公司章程之變更,尚無假決議之適用:按本部71年1月5日商00158號函釋:「查公司法第175條假決議之規定,僅適用於討論一般事項,倘屬公司法規定之特別決議事項,如決議變更章程,同法第277條已有特別規定,自不得準用公司法第175條之規定作成假決議。」準此,公司增加資本總額,涉及公司章程之變更,仍應依上開函釋不得準用公司法第175條之規定作成假決議。(經濟部97年6月19日經商字第09702071430號函)

c.獨立董事選舉無公司法第175條假決議之適用:1、按公司選舉董事之方法,公司法第198條另有特別規定,不準用第174條後段之決議,故改選董事應無第175條假決議之適用(本部69年5月7日商14655號函、94年8月17日經商字第09402120100號函釋參照)。又依本部95年2月8日經商字第09502011990號函:「董事選舉時,應依公司法第198條規定辦理,獨立董事與非獨立董事一併進行選舉,分別計算當選名額,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當選為獨立董事及非獨立董事。」是以,獨立董事選舉無公司法第175條假決議之適用。 2、獨立董事選舉既無公司法第175條假決議之適用,又獨立董事選舉應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行事項辦法」規定辦理。是以,自無所詢:「如第2次股東會已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是否可視為另次股東會之決議而非公司法第175條續行股東會之假決議而准予辦理補選獨立董事登記」之問題。(經濟部98年7月29日經商字第0980209817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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