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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會專欄】股東會決議之項目(二)-中小企業財會諮詢服務網

股東會決議之項目(二)


2025-08-11

許禮賢會計師

關鍵字: 增資

3. 其他:

(1)增資

股份有限公司增資發行新股原則上須經股東會特別決議,惟公司章程如訂有「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臺幣_____元,分為_____股,每股金額新臺幣_____元,分次發行。」或「本公司股份總數為_____股,採無票面金額股,分次發行。」(公司法第129條),亦即在公司額定資本內發行新股授權由董事會特別決議即可(公司法第266條第2項),如增資發行新股超過公司章程所訂資本總額時,則須經股東會特別決議通過同時並修改公司章程。

以上所稱資本總額,為係當股份有限公司在設立時,經過股東會同意後,於公司章程內預定一定股數及面額之股份,供未來股東可分次認購的股份金額,不須再經股東會決議同意,授權由董事會特別決議通過即可,即可在章程所訂資本總額內的金額認購股份;其主要係因考量股東會召集勞師動眾耗時耗力,故多數股份有限公司通常會於公司章程內額定一定股數及面額,以供未來公司股東或引進新投資者直接認購。

實收資本額,則為公司在設立時,實際收到的股東認股之資本,亦即實際投入到公司股本金額。

參經濟部函釋:

a.資本總額內發行新股無須另召開股東會:

「股份有限公司於章程規定之資本總額內分次發行新股時,除公司法第240條另有規定外,依同法第266條規定由董事會決議通過,無須另行召開股東臨時會。」(經濟部71年5月13日商16176號)

b.章程額定資本額:

「一、依公司法第277條規定公司非經股東會決議,不得變更章程,第278條(現行法已刪除)公司非將已規定之股份總數,全數發行後,不得增加資本之規定,該公司章程額定資本額未予修正及增加資本案未經股東會通過前,超過額定資本額時,不得辦理發行新股。二、公司章程所定資本額須調整,在未經股東會通過修正前,依法不得辦理增資。三、公司章程未經股東會決議修正,而由董事會通過修改公司章程,以及增資案,並具文保證在本年股東會獲准通過,依照公司法第277條公司非經股東會決議,不得變更章程之規定,未便准予辦理。」(經濟部68年9月14日商30104號)

(2)需全體股東同意:清算人將公司營業包括資產負債轉讓於他人時,應得全體股東之同意。(公司法第334條準用公司法第84條第2項但書)

以上清算人將公司營業包括資產負債轉讓於他人需全體股東同意,惟依經濟部67年12月4日商38909號函:「查公司法第84條第2項末句「應得全體股東之同意」之規定,係對無限公司而言。至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將公司營業包括資產負債轉讓於他人時(同法第334條準用第84條),此一全體股東同意之規定,顯與股份有限公司之性質未合,自不宜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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