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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會專欄】股東會決議之項目(三)-中小企業財會諮詢服務網

股東會決議之項目(三)


2025-08-13

許禮賢會計師

關鍵字: 人事權

另依經濟部68年6月4日商16276號函:「一、按法人至清算終結止,在清算之必要範圍內,視為存續,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故股份有限公司在清算中,股東會仍為決定其主要事務之意思機關,其決議方法應依事件之性質,適用公司法第174條(普通決議),第185條第1項(特別決議)等規定取決於多數,無須得全體股東之同意。二、是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將公司營業包括資產負債轉讓於他人時,依公司法第334條準用同法第84條第2項後段規定之結果,仍應解為應經股東會依同法第185條第1項所定程序決定行之,方與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之決定決議方法,無所鑿枘。三、又公司讓與全部或主要部份之營業或財產(不包括負債),公司法(舊法)第185條第1項第2款既已明文規定,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決定行之。其於清算中,自亦有該條之適用。」

如上函釋說明雖公司法第334條明訂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準用公司法第84條第2項但書規定將公司營業包括資產負債轉讓於他人時,應經股東會全體同意,然是項規定與股份有限公司之多數決性質未合,故僅依同法第185條第1項特別決議決於多數即可,仍無須得經全體股東之同意。

 

二﹑人事權

1.普通決議:

(1)董事選任。(公司法第198條第1項)

(2)董事任期未屆滿前,改選全體董事。(公司法第199-1條第2項)

(3)董事缺額達三分之一時補選。(公司法第201條)

(4)董事之報酬。(公司法第196條)註1

(5)對於董事提起訴訟。(公司法第212條)

(6)對於董事提起訴訟股東會得另選代表公司為訴訟之人。(公司法第213條)

(7)監察人選任(公司法第216條第1項)

(8)監察人之報酬。(公司法第227條)註1

(9)對於監察人提起訴訟。(公司法第225條第1項)

(10)對於監察人提起訴訟股東會得於董事外另行選任為公司起訴之代表。(公司法第225條第2項)

(11)股東會另選清算人。(公司法第322條第1項)

(12)清算人除由法院選派者外,得由股東會決議解任。(公司法第322條第1項)

(13)清算人之報酬,非由法院選派者,由股東會議定。(公司法第325條第1項)

(14)為調查公司業務及財產狀況選任檢查人。(公司法第173條第3項)

(15)查核董事會造具之表冊、監察人之報告,並決議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股東會另選任檢查人查核。(公司法第184條第2項)

(16)清算完結時,清算期內收支表、損益表、連同各項簿冊,股東會另選檢查人檢查。(公司法第331條第2項)

2.特別決議:

(1)董事之解任。(公司法第199條第2項)註2

(2)監察人之解任。(公司法第227條)註2

註1:如為修改章程訂定報酬者仍需經特別決議。

註2: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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