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arning: Undefined array key "label" in /var/www/html/accounting/modules/column/detail.php on line 22
【財會專欄】股東會決議之效力(二)-中小企業財會諮詢服務網

股東會決議之效力(二)


2025-08-22

許禮賢會計師

關鍵字: 決議瑕疵得撤銷不成立法院判決形成力

前述董事會執行股東會決議,係建立於該決議合法程序或內容未違反法令或章程規定殆無疑慮;至若該股東會決議過程或內容具瑕疵者董事會是否應予執行,若執行後其效力為何?說明如下:

二、股東會決議瑕疵

按我國現行公司法的規定,股東會決議如具瑕疵者可分為【得撤銷】與【無效】兩種,惟實務上就最高法院民庭決議認為,股東會決議尚包含【不成立】的情形。

(一)決議得撤銷:

按公司法第189條規定:「股東會之召集程序或其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股東得自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訴請法院撤銷其決議。」

以上召集程序,需依公司法或章程規定股東會召集時所應遵守之程序,諸如召集期限﹑事由﹑通知及公告等,有關股東會召集程序詳細說明可參閱本網站財會專欄於2025/5/23登載之「股東會召集」一文說明。

以上決議方法,如普通或特別決議,公司法於股東會決議事項需採何種決議均有明文規定,有關股東會決議方法及項目詳細說明可參閱本網站財會專欄於2025/7/25登載「股東會決議之方法」及2025/8/8登載「股東會決議之項目」一文說明。

以上決議得撤銷規定,即股東會若未符合法律或章程所規定的程序召集或方法作成決議,縱然該決議已於股東會上通過,惟事後仍有被撤銷的可能,而在未經撤銷前該決議雖原則上可能為無效,惟如在涉及善意第三人者仍應為有效(亦即尚非屬無效仍需經法院判決確定);另一方面法院如判決撤銷確定時,該股東會決議事項,應自判決確定時起,溯及股東會決議時而歸無效。

另如在【得撤銷】認定上如法院對於撤銷決議之訴,認為其違反之事實非屬重大且於決議無影響者,得駁回其請求(公司法第189條之及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更一字第38號判決),該決議仍為有效。

1.司法實務見解及判例:

a.參最高法院31年9月22日民刑庭會議:聲請法院宣告股東會決議無效係屬形成之訴

「所謂聲請法院宣告股東會決議無效,係屬形成之訴,法院就該訟訴所為原告敗訴之本案判決確定時,僅有確認原告形成權不存在之既判力,此項既判力不及於未為原告之股東,合法提起相同之訴時,仍應就形成權之存在與否予以審判,其形成權存在者,應為宣告股東會決議無效之判決,至法院就該訴訟所為原告勝訴之本案判決確定時,除有確認原告形成權存在之既判力外,並有使股東會決議失效之形成力,此項形成力依其性質當然對於一切第三人皆屬存在,未為原告之股東雖曾有同一之形成權,亦因此項形成判決而消滅,如提起相同之訴自應以其訴為無理由而駁回之。」

b.最高法院民事判決六七年度臺上字第二五六一號:股東會之決議未撤銷前仍非無效

「公司股東會之召集程序或其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股東得自決議之日起一個月內訴請法院撤銷其決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定有明文,該項決議在未撤銷前仍非無效,此與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股東會決議之『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者無效」不同。」

2.相關函釋:

a.經濟部94年10月27日經商字第09402162200號函:法院判決確定回復改選前狀態

「依公司法第189條規定,「股東會之召集程序或其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股東得自決議之日起30日內訴請法院撤銷其決議」。基此,股東會決議事項經法院判決撤銷者,其決議應自判決確定時起,溯及於決議時無效,公司董事、監察人即應回復於改選前之狀態。惟此時原任董事、監察人之任期如已屆滿,可依公司法第195條及第217條之規定,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就任時為止。但主管機關得依職權限期令公司改選;屆期仍不改選者,自限期屆滿時,當然解任。」

b.經濟部70年7月15日商28787號函:股東會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在法院尚未判決確定前,可准其登記

一、關於股份有限公司召開股東會後,股東依公司法第189條規定,訴請法院撤銷股東會決議時,對該公司提出申請變更登記案,曾經64年第5次商業行政協調會議決議:「已登記事項俟法院判決確定後辦理,未登記事項不予受理」,並經本部69年10月14日經(69)商35424號函釋:「依公司法第388條規定,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之申請認為有違反法令或不合法程式者,應令改正,非俟改正合法後不予登記,是遇有此類函請主管機關暫緩登記者,為減少糾紛,應慎重審查其訴訟之理由,如係違法者,應函知改正,並暫緩核准其變更登記」有案。

二、本案經洽准法務部70年7月6日法70律8442號函復意見:「查公司股東會之召集程序或其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者,在股東未依公司法第189條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其決議前,其決議仍有效力(28年上字第1911號及63年臺上字第965號判例參照)。故其決議事項已提出申請登記者,縱遇有利害關係人以已訴請法院撤銷其決議為由,請求暫緩核准其登記,而在法院尚未撤銷其決議前,主管機關似仍應准其登記。」

三、嗣後,凡遇此類案件除依法審核外,應依照法務部之意見辦理。」

點閱次數: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