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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會專欄】股東會決議之效力(五)-中小企業財會諮詢服務網

股東會決議之效力(五)


2025-08-29

許禮賢會計師

關鍵字: 決議瑕疵類型 成立要件 決議不成立 多數決機制 審慎執行責任

小結:

按股東會決議效力之爭點,歷來爭訟核心主要在於準確辨識瑕疵類型,其最終結果即如上說明究係【得撤銷】﹑【無效】抑或【不成立】而有不同法律效果;屬【得撤銷】者—須於法定期間內起訴;撤銷前原則上仍有效,撤銷確定後溯及失效。屬【無效】者—自始不生效力;如有爭執,仍得提起確認之訴。屬【不成立】者—欠缺成立要件,自始不存在。在決議效力未明前,董事會應依公司法第193條之規範審慎判斷是否得或應執行,並留存議事紀錄及法律意見,藉以降低爭訟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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