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會決議之效力(五)
2025-08-29

關鍵字: 決議瑕疵類型 成立要件 決議不成立 多數決機制 審慎執行責任
小結:
按股東會決議效力之爭點,歷來爭訟核心主要在於準確辨識瑕疵類型,其最終結果即如上說明究係【得撤銷】﹑【無效】抑或【不成立】而有不同法律效果;屬【得撤銷】者—須於法定期間內起訴;撤銷前原則上仍有效,撤銷確定後溯及失效。屬【無效】者—自始不生效力;如有爭執,仍得提起確認之訴。屬【不成立】者—欠缺成立要件,自始不存在。在決議效力未明前,董事會應依公司法第193條之規範審慎判斷是否得或應執行,並留存議事紀錄及法律意見,藉以降低爭訟風險。
點閱次數: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