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稅申報注意事項-以歷年新聞稿為例(1)
2025-09-12
一、遺產稅申報涉及之法規範
我們難免都會面臨「死亡」這個課題,當然除了情緒處理及平復外,最直接碰到的,就是要盡速在法定期間內處理完死亡人(或稱被繼承人)的財產狀況,並完成民事法上的程序,中間的一小段,就包括遺產稅的申報及繳納。
然實務上被繼承人的狀況非常多,而且常常都是突發性,被繼承人本身可能對其財產並無預先規劃,繼承人等一無所知,也措手不及,不知該如何是好,本文不探討身前財產規劃的部份,僅假設當繼承事實發生後,在遺產稅申報的部分,該注意些什麼樣的事情,以順利完成有關稅捐方面的繼承申報程序。
◎與繼承有關係的法令眾多,就本文探討的範圍而言,可能涉及如下
- 1.遺產及贈與稅法(包括授權的施行細則、主管機關頒布之解釋函令)
- 2.民法第五編 繼承(§1138~§1225)
- 3.《稽徵機關單一窗口受理查詢被繼承人金融遺產資料作業要點》、《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查詢被繼承人財產參考資料作業要點》、《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作業要點》、《遺產稅案件同意移轉證明書申請及核發作業要點》、《遺產稅跨局臨櫃申辦作業要點》
◎申報參考資料或網站包括如下
- 1.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 2.法院網站(關於拋棄繼承、限定繼承等問答及文件)
- 3.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下載電子申報程式)
二、遺產稅申報重點剖析(重點1~10)
◎重點1.要保人死亡保單價值列遺產
◎注意事項
1.死亡日「保單價值準備金」計入
2.如果不清楚狀況,謹慎點可先將保單「揭露」於遺產稅申報書
3.不可指定受益人的保險應特別留意列遺產
◎重點2.投資型保單「投資帳戶價值」給付應列報遺產
◎注意事項
適用《投資型人壽保險商品死亡給付對保單帳戶價值之最低比率規範》之投資型保單其死亡給付課徵遺產稅釋疑(特別留意實質課稅原則及行政法院的判決)
◎重點3.死亡後收受公司發給年終獎金應列遺產
◎注意事項
1.倘尚未申報,則補報遺產稅
2.倘已扣繳,持遺產稅證明書請公司註銷並退還溢扣稅款
◎重點4.公共設施保留地符合都計50-1免徵遺產稅
◎注意事項
1.宜留意是否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已為」都市計畫法規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
2.劃設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日期,係依「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所註記之日期認定
◎重點5.死亡時所遺訂有三七五租約土地
◎注意事項
1.按死亡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之2/3計算遺產價值
2.土地謄本其他登記事項註記「訂有三七五租約」
◎重點6.遺有設定地上權的土地,應如何列入遺產
◎注意事項
1.應以公告土地現值減除估定地上權價值(遺贈施細31)列遺產
◎重點7.被繼承人遺有股票,除應將投資列入遺產外,其孳息應視基準日前後分別列為遺產或繼承人所得
◎注意事項
1.未上市櫃股票以死亡日淨值列入並留意施細28~29調整
2.孳息如何列報(依除權息交易日)及被投資公司如何開立扣繳憑單
3.實務上應向證券商提示股利分配同意書、繼承系統表辦理過戶及領取
◎重點8.被繼承人於金融機構租有保管箱,應列入遺產
◎注意事項
1.檢附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或除戶資料及申請人資格證明文件
(如身分證或現戶戶籍資料及與被繼承人關係證明文件)
2.通知會同開啟、點驗、登記財產明細及數量,取得保管箱財產清冊計入
3.保管箱「保證金或押金」應列入遺產
4.符合稅額試算也代表被繼承人於金融機構未開有保管箱
5.建議非自己的資產應該要分開保管不要全放在一起或全家只租一個共同保管
◎重點9.勞退專戶歷年提繳本金及孳息應計入遺產
◎注意事項
1.勞退專戶為個人財產與勞保給付為社會保險性質不同
2.需自行向勞保局查詢,非金融遺產提供範圍,常常短漏報
◎重點10.生前土地區段徵收尚未領取抵價地應計入遺產
◎注意事項
以地方政府主管機關提供「核定發給抵價地」的通知函所載明權利金額,即徵收單位核發的抵價地權利計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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