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稅申報注意事項-以歷年新聞稿為例(3)
2025-09-17
二、遺產稅申報重點剖析(重點23~28)
◎重點23.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項目
◎注意事項
1.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
2.繼承人捐贈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之財產
3.提供財產捐贈或加入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已成立之公益信託並符合規定
4.供公眾通行之私設道路土地(非課徵標的物不能實物抵繳);非都市土地之交通用地:向道路主管機關申請土地無償供公眾通行之證明文件;都市計畫法編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道路用地:先計入再同額減除(是課徵標的物可抵繳)
5.被繼承人死亡前五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
6.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品,限額內不計入(例如遺有汽、機車)
◎重點24.遺產稅的實物抵繳
◎注意事項
1.公設地原則全額抵繳;例外比例抵繳
2.上市櫃股票抵繳;應比死亡日與抵繳日股價高低
◎重點25.生前不動產借名登記,死後經判決為其所有
◎注意事項
1.自判決確定日起6個月內補報遺產稅(申報種類:移轉登記請求權)
2.核課期間
(1).期限內補申報:補申報日起算
(2).未於期限內補申報:自法院判決確定日起6個月之翌日起算
◎重點26.遺產扣除額
◎注意事項
1.民1030-1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2.執行遺囑及管理遺產之直接必要費用
3.遺有配偶(或父母)、繼承人為直系卑親屬(拋棄繼承則不適用)
4.被繼承人之喪葬費用(定額扣除,不得主張依實際支出數)
5.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列管5年,自死亡之日起算,檢附農地農用證明書)
(1).農發條例38:「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2).農發條例38-1:「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核發的證明文件
(3).列管期間自被繼承人死亡日起算,期間內移轉原則應補稅,例外可僅就移轉部分補稅(分割、分管)
6.代位繼承vs拋棄繼承,其扣除額大不同
7.死亡前依法應納之各項稅捐、罰鍰及罰金
(1).死亡年度發生之「地價稅」與「房屋稅」
(2).死亡年度及以前年度之「綜合所得稅」
8.被繼承人死亡前應給付未給付醫療費用得列報死亡前未償債務
◎重點27.被繼承人的應收債權應計入遺產
◎注意事項
1.常見提示的財報有巨額負債項目(如股東往來、暫收款)而引發查核
◎重點28.「遺產管理人」申報期限計算大不同
◎注意事項
1.原則自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之日起算6個月,可依法申請延期申報
2.依法聲請公示催告可申請延長至公示催告期間屆滿後1個月內
3.攜帶證明文件向國稅局申請查調金融遺產
三、小結
本文茲簡要將歷年新聞稿中關於實務申報遺產稅常見錯誤重點摘要,各位如欲進一步了解,均可就重點摘要為關鍵字,透過公開資訊查詢案例情形,以做更完整的歸納與整理;希冀能透過本篇文章的重點摘要,提醒繼承人或其他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於申報遺產稅案件時,能夠更加順利,避免誤踩紅線,以遭後續稽徵機關的補稅及處罰。
(註1).留意稅務違章案件免罰標準的適用,以降低漏未申報的風險及損失。
(註2).財產規劃時應一併考量當時狀況,以遺產贈與稅、所得稅、土地稅等整體觀察,並評估規範或優惠相互間之衝突、利弊得失與影響,本於專業人士之專業判斷妥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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