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之提名(二)
2025-10-01

關鍵字: 公告受理期間董事候選人名單股東提名權持股1% 以上
三、董事提名公告與受理
1.公司法第192條之1第2項:「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董事候選人提名之期間、董事應選名額、其受理處所及其他必要事項,受理期間不得少於十日。」
以上公告係指登載日報,依經濟部函釋:「... 按公司法第172條之1第2項規定:「公司應於股東常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股東之提案、受理處所及受理期間;其受理期間不得少於10日。」條文既稱公告,自不得以公告以外之方式(如書面通知)為之。又所稱公告,應依公司法第28條規定辦理。換言之,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受理股東提案之公告,應登載於本公司所在之直轄市或縣(市)日報之顯著部分。至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則依證券管理機關之規定辦理。」(參經濟部95年2月16日經商字第09502018290號函)
另上開期間之計算,依民法第119條、第120條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不算入始日之規定,自期間末日之終止,算足公司法所定期間。
2.受理期間屆滿後,如無股東提出董事候選人名單,而董事會前已決議通過其提名人選者,於受理期間屆滿後,毋庸再召開董事會
參經濟部函釋:「一、按公司董事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者,應於股東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董事候選人提名之期間等,受理期間不得少於10日,提名股東應於公告受理期間內提出董事候選人名單(公司法第192條之1第1項、第2項、第5項第1款參照)。倘董事候選人名單係由董事會提出者,不受公告受理期間內提出之限制。又受理期間屆滿後,如無股東提出董事候選人名單,而董事會前已決議通過其提名人選者,於受理期間屆滿後,毋庸再召開董事會(本部107年12月21日經商字第10702429010號函參照)。
二、本部上開函係為簡化董事會程序所為之說明,惟不論股東有無於受理期間提出董事候選人,倘董事會前已決議形式認定通過其提名人選,而無變更該名單之需求時,似無由董事會再為決議必要。」(參經濟部110年5月14日經商字第11002020580號函)
四、股東對董事提名權
基於強化公司治理原則下,同時便利股東行使權利,確保股東能參與公司經營,公司法同樣賦予小股東對董事之提名權。
公司法第192條之1第3項:「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董事候選人名單,提名人數不得超過董事應選名額;董事會提名董事候選人之人數,亦同。」
以上所稱「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股份之股東」,參經濟部函釋:
公司法第172條之1及第192條之1規定所稱「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股份之股東」,不以單一股東為限,如數股東持有股份總數之和達1%以上者,亦包括在內。(參經濟部97年5月15日經商字第0970206028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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