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基礎:現金收付制
2025-08-12
參商業會計法第10條,「所稱現金收付制,係指收益於收入現金時,或費用於付出現金時,始行入帳」、「在平時採用現金收付制者,俟決算時,應照權責發生制予以調整」。
原則上會計基礎應採用「權責發生制」(又稱應計基礎),例外在「平時」才可以採用現金收付制作會計處理,但決算時要按照權責發生制作調整。
企業之營業收入原則上應於「交易完成時」認列,在現金收付制下,所稱「交易完成時」,究竟何指,參商業會計法第59條第二項,「採用現金收付制之商業,指現金收付之時而言」。
補充說明的是,稅法上針對現金收付制之採用有特殊規定,於所得稅法第22條,「非公司組織者,得因原有習慣或因營業範圍狹小,申報該管稽徵機關採用現金收付制」,由該規定可知,公司組織強制採用權責發生制,非公司組織符合特定情況下,得採用現金收付制,但應申報稽徵機關核准。例如
- 進行銷貨交易:1月5日收到訂單、1月15日決定進行賒銷交易、1月20日商品實際出貨、2月5日收到廠商的貨款。在現金收付制下,收入原則上應在次年2月5日「實際收到現金時」認列。
- 支付年度保險費:6月5日收到保險公司續約通知、6月20日實際支付年度保險費12,000元,保險期間為7月1日起至次年6月30日止,在現金收付制下,企業當年度保險費6月20日「實際付出現金時」認列,保險費 1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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