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貨的期末評價: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法
2025-10-21
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5號(簡稱EAS)存貨,「存貨應以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衡量。當存貨成本高於淨變現價值時,應將成本沖減至淨變現價值,沖減金額應於發生當期認列為銷貨成本。」
準此存貨期末衡量的方式,是採「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法」衡量,主要的原因係企業的資產,而資產應具有未來的經濟效益,故假如期末存貨的淨變現價值已經低於財務報表上的存貨成本,則中間的差額既已無未來經濟效益,則不應繼續列在財務報表上,依規定應列於銷貨成本。
- 淨變現價值:係指正常營業過程中,估計售價減去至完工尚需投入及完成出售所需之估計成本後餘額。
「後續淨變現價值增加時,應於原沖減金額之範圍內,迴轉存貨淨變現價值增加數,並列為當期銷貨成本之減項。」也就是說,在當初認列存貨跌價損失的範圍內,企業得迴轉淨變現價值增加數,並認列為銷貨成本的減項。
舉個例子來說吧,假設企業當年底財務報表上所列存貨成本為100元,淨變現價值為80元,此時企業應將存貨降低20元至80元的淨變現價值,20元列入銷貨成本(會計分錄應為借:銷貨成本 $20 貸:備抵存貨跌價損失 $20),該備抵評價科目作為存貨的減項。
次年底評估存貨的淨變現價值回升到90元,這個時候企業就可以將淨變現價值回升的部分,在原沖減的範圍內認列銷貨成本(會計分錄應為借:備抵存貨跌價損失 $10 貸:銷貨成本 $10)。
反之如果淨變現價值回升到110元,則亦僅能迴轉到原成本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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