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收票據
2025-11-11
撰寫人:胡宗奇會計師
「應收票據」,參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15條規定,其定義為「商業應收之各種票據。」依規定企業的應收票據,係流動資產,即商業預期於其正常營業週期中實現、意圖出售或消耗之資產、主要為交易目的而持有之資產、預期於資產負債表日後12個月內實現之資產等。
應收票據的重點說明如下
- 應收票據以「攤銷後成本」衡量為原則。但未附息之短期應收票據若折現之影響不大,得以票面金額衡量。此係基於成本效益考量之結果。
- 業經貼現或轉讓者,應予揭露。
- 因營業而發生之應收票據,應與非因營業而發生之應收票據分別列示。
- 金額重大之應收關係人票據,應單獨列示。
- 已提供擔保者,應予揭露。此係基於「債權人對於特定資產之權利」的財務報表附註揭露事項。
- 業已確定無法收回者,應予轉銷。
- 資產負債表日應評估應收票據無法收回之金額,提列適當之備抵呆帳,列為應收票據之減項。
準此,應收票據在財務報表上的衡量,以應收票據減除備抵呆帳後之餘額為準。(應收票據-備抵呆帳)
補充說明者係,無論應收票據為附息票據或不附息票據,於會計處理上都可能因此產生應收票據溢價或折價,於附息票據底下,應收票據溢價或折價係因票據票面利率與市場利率不同所導致。
點閱次數: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