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幣交易
2025-11-13
撰寫人:胡宗奇會計師
因應企業跨國間的交易,或中小企業常見的出口銷貨等交易,因交易對方的法定貨幣通常是外幣,產生了外幣交易。參商業會計法第7條規定,「商業應以國幣為記帳本位,至因業務實際需要,而以外國貨幣記帳者,仍應在其決算報表中,將外國貨幣折合國幣。」
舉例而言,企業出口一批貨物,該批訂單美金10萬元,出口當下新台幣兌美金匯率為@30,次月國外廠商將貨款美金10萬元以電匯方式至企業國內外幣帳戶,當下新台幣兌美金匯率為@28,試問該筆出口交易對企業的影響。
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22號(簡稱EAS)外幣換算,「外幣交易之原始認列,應以外幣金額依交易日功能性貨幣與外幣間之即期匯率換算為功能性貨幣記錄。」以本例而言,企業將貨物出口當下,原則上即移轉對該批貨物的控制,符合收入認列的條件,同時應記錄對國外廠商貨幣的請求權,即應收帳款。
此時將以企業功能性貨幣(新台幣)與外幣(美金)間的即期匯率,換算為功能性貨幣(新台幣)記錄,即企業應做會計分錄為(借:應收帳款 300萬元、貸:銷貨收入 300萬元),金額為美金10萬元乘以匯率@30得出。
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22號(簡稱EAS)外幣換算,「每一報導期間結束日之外幣項目換算如下:外幣貨幣性項目應以收盤匯率換算」、「因換算貨幣性項目使用之匯率,與當期原始認列或前期財務報表換算之匯率不同所產生之兌換差額,應於發生當期認列為損益」
次月收到國外廠商的貨款時,應做會計分錄為(借:銀行存款 280萬、借:兌換損益 20萬、貸:應收帳款 3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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