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經營資產的性質


2025-11-18

撰寫人:胡宗奇會計師 

    長期經營資產,以不動產、廠房及設備為例,參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8號(簡稱EAS)不動產、廠房及設備的定義如下

    所稱不動產、廠房及設備,係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之有形項目:(1)用於商品或勞務之生產或提供、出租予他人或供管理目的而持有。(2)預期使用期間超過一年。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包括生產性植物。

    由上可知,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又稱固定資產)的性質如下

  • 持有目的:商品或勞務之生產或提供、出租予他人或供管理目的。

    每項資產決定列於財務報表之會計項目,均應符合該資產的定義,尤以持有目的為判斷標準之一,例如存貨以銷售為目的、不動產、廠房及設備以營業(即商品或勞務之生產或提供)為目的,另外出租於他人例如出租設備、供管理目的例如辦公處所。

  • 使用期間:預期使用期間超過一年。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係供營業使用,為長期經營資產的性質,依規定該預期使用期間超過一年,故於會計處理上,企業針對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應進行後續的成本分攤作業(即折舊的計提)。

  • 項目及特殊規定:有形項目,生產性植物為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為有形項目,即有實體存在,例如土地、房屋建築、機器設備、運輸設備、辦公設備或其他固定資產等,有實體存在的條件,係相對於無形資產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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