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廠房及設備購置的會計處理
2025-11-20
撰寫人:胡宗奇會計師
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8號(簡稱EAS)不動產、廠房及設備,「不動產、廠房及設備項目之成本僅於同時符合下列條件時,始應認列為資產:1.與該項目相關之未來經濟效益很有可能流入企業。 2.該項目之成本能可靠衡量。」
企業購置不動產、廠房及設備的原始認列,依規定應以「成本」衡量。所稱「成本」,係指為取得資產而於取得或建造時所支付之現金、約當現金或其他對價之公允價值,或於原始認列時歸屬於資產之金額。可能包括下列各項
- 購買價格(包括進口稅捐及不可退還之稅捐),減去商業折扣及讓價。
- 使資產達到預期運作方式之必要狀態及地點之直接可歸屬成本。例如,場地整理成本、原始交貨及處理成本、安裝及組裝成本、測試成本、專業服務費等。
- 拆卸、移除該項目及復原其所在地點之原始估計成本,該義務係企業於取得該項目時,或於特定期間非供生產存貨之用途而使用該項目所發生者。(又稱除役成本或復原義務)
補充說明者係,不動產、廠房及設備項目之成本,為認列日之「約當現銷價格」。若企業延遲支付超過正常授信期間,則約當現銷價格與總支付價款之差額,除依規定予以資本化外,應於授信期間內認列為利息費用。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項目達到能符合預期運作方式之必要狀態及地點時,應停止將成本認列於該項目之帳面金額。因此例如初期營運損失或遷移或重組成本等均不得認列為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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