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伊彤
榮譽會計師
A:營利事業發給員工的端午節獎金,性質上仍屬員工的薪資所得,因此,扣繳義務人應依所得人的身分別,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分別按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第1項第1款或第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扣繳。
員工若是「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的情形,扣繳義務人應以給付額按百分之六扣繳稅款,如每次扣繳稅額未超過新台幣2,000元者,則免予扣繳。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
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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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公司行號或福委會發給員工之獎金或實物禮品,均需納入綜合所得稅申報課稅,惟其所得類別因發放單位不同,稅法有不同的規定。營利事業發放之獎金,屬於員工之薪資所得之非固定薪資,若每次給付金額未達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者之起扣標準,即84500元,則免予扣繳,超過84,500元者,即按全數扣繳5%,免併入全月薪資總額計算扣繳稅額。至於營利事業如發放實物禮品者,應按購入之含稅價款折算給付金額依上述規定辦理扣繳。
如果是由福委會發給員工之端午節獎金或禮品,福委會於發放時可免予扣繳,但應於次年1月底前向稽徵機關列單申報其他所得,並由受領人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又福委會對同一所得人全年給付各項所得不超過1千元者,可免列單申報。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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