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嘉欣
榮譽會計師
A:1.購買的物品價格為1,500元,同時出示現金抵用券1000元,則營業人應把該現金抵用券按銷貨折讓方式處理,在開立統一發票的金額欄仍填列1,500元,另外在發票備註欄註明「現金抵用券折讓金額1000元」,總計欄項則按實收金額,即是折讓後的金額,填上含稅總價500元。
2.應折抵後金額為0元時將不開立發票,依照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發票沒有金額,或載明為零元、負數,不適用給獎的規定,因此營業人如果以抵用卷抵減貨款或退費,就不需要開立無金額,或金額載明為零或負數的統一發票,以免之後消費者中獎卻無法領獎,衍生消費糾紛。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
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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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宗奇
榮譽會計師
A:您好:
台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在促銷期間隨貨附送現金抵用券,隨後消費者持抵用券折抵消費時,應按「銷貨折讓」處理
舉例來說,甲公司推出促銷活動,消費每滿1,000元送100元現金抵用券,並限制不能直接折抵當次消費。一位消費者到甲公司消費2,000元,獲得200元抵用券,由於尚無法折抵,這時甲公司應開立2,000元統一發票給消費者。消費者後來又到甲公司購買1,000元商品,並以200元抵用券、800元現金支付,甲公司開立發票的金額欄應填寫1,000元,並在備註欄註明200元抵用券折讓金額,發票總計欄則填寫含稅總價800元。
準此本題中的情形
1.開立發票的金額欄應填寫1500元,並在備註欄註明1000元抵用券折讓金額,發票總計欄則填寫含稅總價500元
2.如全數使用抵用券後消費者無實際支付金額,則毋庸開立統一發票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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