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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開發行母公司向全資子公司借款資金貸與
  • 公開發行母公司向全資子公司借款資金貸與

  • Q:公開發行的母公司因為資金周轉需求而想跟百分之百持有表決權子公司借款周轉,但參考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的規定及問答集,都沒有提到對於百分之百持股子公司的借款規定。所以想請問一下,在這種情況下"公開發行母公司向百分之百持股子公司借款周轉",還是有其他辦理規定要注意呢?
  • 姓名:吳先生/小姐
  • 行業別:製造業
  • 區域:新竹市
  • 詢問日期:2024-04-22
  • 點閱次數:1497
  • 會計師回覆#1
  • 楊聰智

    楊聰智

    榮譽會計師

    A:子公司是非公開公司,可以參考公司法15條規定,及其相關的解釋令,公司法規定要有業務往來或短期資金融通之必要,公司法的規定沒有那麼詳細說那些項目或業務,若是有問題,都是去法院提告,由法院去解決爭議。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
    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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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覆日期2024-04-22
  • 會計師回覆#2
  • 許禮賢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關於非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可參公司法規定:
    按公司法第15條公司之資金,除有左列各款情形外,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
    一、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業務往來者。
    二、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融資金額不得超過貸與企業淨值的百分之四十。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時,應與借用人連帶負返還責任;如公司受有損害者,亦應由其負損害賠償責任。

    另參經濟部92年11月26日商字第09202242030號:業務往來之判斷與營業項目無涉
    按公司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公司之資金,除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業務往來或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外,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與公司登記之營業項目無涉。至公司之借貸行為是否違反上開規定,屬法院認事用法之範疇,如涉私權爭議,請循司法途徑解決。

    又依經濟部94年8月22日經商字第09402122420號函:資金之貸與
    公司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公司之資金,除有左列各款情形外,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一、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業務往來者。二、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融資金額不得超過貸與企業淨值的40% 。」按上開條文係90年11月12日修正者,其目的在於適度開放資金融通管道,使企業資金取得更多元化。是以,符合上開規定其中一款之情形,即可為資金之貸與。

    綜上說明,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在不違反公司利益前提下不問是否為關係企業間之貸款,子公司適度貸與資金與母公司並無不可,至於公司之借貸行為是否違反公司法第15條規定,屬法院認事用法之範疇,如有爭議,宜循司法途徑解決。(參經濟部95年5月16日經商字第09502071430號函)

    2.有關稅法上規定:
    一、營業稅部分: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規定課徵營業稅。另財政部75年7月3日台財稅第7557458號函及77年9月17日台財稅第770661420號函規定,非金融業之營業人因同業往來或財務調度之利息收入,應免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徵營業稅。故非金融業營業人(營利事業)相互間訂定借貸契約所收取之利息,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尚無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問題。
    二、所得稅部分:所得稅法第88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有利息所得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扣取稅款並繳納之。故營業人(營利事業)因同業往來或財務調度所支付之利息,應依法辦理所得稅扣繳及申報。
    另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2項規定,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者,除屬預支職工薪資者外,應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1月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又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下稱查核準則)第97條第11款規定,如果公司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一方面貸出款項並不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低於所支付之利息者,就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支付之利息或其差額,不予認定。
    如上說明,非金融業營業人(營利事業)因同業往來或財務調度所支付之利息,建議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計息並依法扣繳稅款及申報扣繳憑單。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
    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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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覆日期2024-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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