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依所述 貴公司如係依經濟部協助中小型事業疫後振興專案貸款要點取得之利息補貼,符合 疫後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享經濟成果特別條例第3條第5款推動產業 及中小企業升級轉型項目,依同條例第4條第3項規定,免納所得稅。
2.可依公文為憑,帳外調減申報即可。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
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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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伊彤
榮譽會計師
A:營利事業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傳染病防治法第53條或其他法律規定,自政府領取之補貼、補助、津貼、獎勵及補償,免納所得稅,該金額應列為取得年度之免稅收入,自行依法調整減除該筆免稅收入,其必要成本及相關費用得核實認列,無須個別歸屬或分攤於該免稅收入,並檢附利息收據及符合上開免稅規定之證明文件備查。
若非依上開規定而領取之補貼、補助、津貼、獎勵及補償,則應列為取得年度之收入,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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