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伊彤
榮譽會計師
A: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8條及第25條規定,合建分屋之銷售額,應按該項土地及房屋當地同時期市場銷售價格從高認定,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2條規定,於換出房屋或土地時開立統一發票,故建設公司與地主應以換出或換入之時價從高認定,並按較高之價格等額對開發票,土地價款之發票(所有人如為個人者,可開立收據)免徵營業稅,房屋價款之發票,應加5% 營業稅。因此,合建分屋互易之房屋及土地之「銷售額」應屬相等,亦即不含營業稅之房屋價格應等於土地之價格。
建設公司與地主房地互易,其建築物與土地換入與換出常因價值不相當,而有現金找補之情況;其價值不相當之情形,諸如營業稅、增值稅、租金、拆遷補償及房地互易差價等情況不一, 而以產生之現金找補來作為換出/入物之補償。
如有現金找補情形,尚不得以換出/入物之價值扣除現金找補而以淨額方式開立發票,其間須視現金找補情形, 做為換入物之成本,或該收現部分視為出售,並按比例計算認列出售損益。(參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32 條第2項)
建設公司帳務是非常專業的財稅議題, 建議由專業的會計師事務所協助, 以減沙申報時的稅務風險。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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