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有關關係企業參《公司法》369 條下的相關法條說明關係企業的定義是指:關係企業是指兩家[有控制與從屬關係]或[相互投資]之公司
控制與從屬關係包含持有表決權過半、或出資額過半、或直接或間接控制他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者
執行業務股東或董事有半數以上相同
有表決權之股份或資本額半數以上股東相同
相互持有對方1/3以上的持股或表決權,則稱為相互投資之公司
如果相互投資公司各持有對方表決權過半之股份或資本額過半數者,或互可直接或間接控制對方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者,互為控制公司與從屬公司.
2.報價單係為交易雙方自由記載之交易事項法律並無強制規範,原則上不違反公序良俗即可,如所述送貨單發票金流交易對象皆相同者即可符合稅法上規定.
.3..可以請求乙生技(股)公司提供股東/董事名冊,股權投資明細,或雙方交易資訊等來佐證可直接或間接控制對方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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