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伊彤
榮譽會計師
A:在財會及管理會計上的運用,可依本金的使用金額去分攤。
但在稅務上營利事業列報利息支出應注意事項如下:
1.非營業所必需的借款利息,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2.借入款項應於帳內載明債權人的真實姓名與地址,否則不予認定。
3.獨資資本主及合夥組織合夥人所借貸之款項,均應以資本主往來論,不得列支利息。
4.借款利息支出應以使用該事業名稱所借入的款項為限。其以個人名義借款轉貸營利事業運用者,除獨資資本主及合夥組織合夥人借貸款項,以資本主往來論,不得列支利息外,該事業支付個人之利息,如經取得個人出具之收據並依法辦理扣繳所得稅款,可核實認定。
5.向金融業以外的借款利息,不得超過財政部核定的最高利率標準,114度該項標準最高不超過月息1分3厘。
6.利息支出的原始憑證如下:
(1)支付金融業的利息,為金融業之結算單或證明書。
(2)支付其他債權者的利息,為收息者之收據。
(3)支付國外債權人之借款利息,除應取得收息者的收據外,已辦理結匯者,應有結匯證明文件,未辦結匯者,應有銀行匯付或轉付的證明文件。
至於列報利息支出之其他規定,請參閱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
(財政部113年12月10日台財稅字第11300677540號令)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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