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伊彤
榮譽會計師
A:A公司持有B公司100% 股份,B公司與C公司合併成立D公司,A公司持有D公司300萬股份,此時應將A公司原對B公司的投資帳面金額,依據合併比例認列為對D公司的投資,並將原B公司的累積損益納入計算。 若合併後A公司對D公司的持股比例低於350萬/ (1000萬+B公司淨資產),則應認列投資損失。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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