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伊彤
榮譽會計師
A:若企業提供給外勤員工之電話補助其使用範圍若為國際上長途電話者, 則需取得電信事業之收據並附有受話人號碼之國際長途電話費清單, 則依業務實際情況使用下可認列為郵電費; 反之若僅定額補助國內之通話費,通常視為薪資項下的補貼項目, 就不適宜為郵電費入帳了, 因其電話費單據非公司抬頭及統一編號,建議可視為薪資項下的補貼項目。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
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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