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應由旅行社依規定開立,並應載明正確的買受人及統一編號。 若以電子繕打事後再行手寫補正買受人及統一編號似有竄改之疑,雖加蓋發票章(仍可偽造自刻),此收據不符合規範,不具法律效力,建議該代收轉付收據應收回作廢,重開收據。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
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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