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伊彤
榮譽會計師
A:根據您所提供的資訊,作者與公司簽訂抽成協議,公司製作語音小說並銷售,但著作權歸屬作者,且雙方無偏佣關係,此種情況下,作者的所得應申報為「執行業務所得」。
執行業務所得定義:
依據中華民國所得稅法,執行業務所得是指個人提供專業性或技術性的勞務,並取得報酬的所得。
與作者的關係:
雖然公司有製作和銷售的行為,但公司並未取得文章的著作權,而是與作者簽訂了抽成協議,這表示公司是基於作者的著作權,提供製作和銷售的服務,並從中抽取費用。 這種關係更接近於委託創作和銷售的合作,而不是雇傭關係,因此不屬於薪資所得。
不適用其他所得類別:
薪資所得: 薪資所得是指受雇者因提供勞務而取得的報酬,此處公司與作者之間並無明確的雇傭關係。
其他所得: 其他所得是指不屬於上述類別的所得,但通常需要有明確的交易或事件,此處也與作者的抽成協議不符。
建議: 保留與作者簽訂的合約、銷售記錄、抽成協議等相關文件,以便在申報時提供給稅務機關。
總結: 由於公司與作者之間是基於著作權的合作關係,而非雇傭關係,因此作者的所得應申報為執行業務所得。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
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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