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重佑
榮譽會計師
A:1. 營業稅實際繳納之後就可以於當期申報。
2. 既是來料加工,有加工就會產生增值,所以應該會比進口價額為高。發票上可以以最後總額申報銷項,也可以將原來料價格列示,然後在加上加公費。
3. 如2. 的說明,如果有分示,就不會產生不一致。合約確認只有加公費,並註記料是客戶提供,則可以在營業收入調節表註記是營業稅法第3條的代收代付,雖是開立收入,但不屬於營業收入。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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