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宗奇
榮譽會計師
A:您好:
首先發票開立錯誤應係作廢重開,而非開立折讓單,另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規定
1.「作廢發票未收回統一發票收執聯或電子發票證明聯」之事由致溢付獎金者,稽徵機關應具函責令該營業人賠付溢付獎金
(即題目中提及之問題)
本例如單純合意折讓而開立折讓單,則原發票中獎兌領之獎金,並不因事後折讓而有所問題,惟本例如係開立發票錯誤,應作廢而未作廢者,而以折讓單方式開立,是否涉及上開條文問題,建議進一步釐清
2.發票金額載明為零者本不適用對獎,此亦為統一發票給獎辦法所規定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
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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