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宗奇
榮譽會計師
A:您好:
依查核準則74條規定,旅費支出,尚未經按實報銷者,應以暫付款科目列帳
故當初員工先行墊付部分,可按暫付款列帳,至實際出差時再轉列旅費並核銷(差旅報告單、機票及其他必要文件)
如果如題所載員工至114年始申請墊付出差旅費,則既實際出差是在114年度,旅費依權責基礎應認列在114年度應無誤,惟實務上是否支付該筆逾期申請墊付的款項,回歸公司內部辦法有無明文規範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
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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