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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執行業務所得+二代健保
  • 執行業務所得+二代健保

  • Q:敬啟者:
    1. 我本人是一家公司負責人,在此公司投保健保,依健保投保金額級距繳付健保費。
    2. 我另投資一獨資保險經紀人事務所,未聘員工,未成立健保投保單位,在此事務所我本人未投保健保,也未付健保費。
    3. 客戶(企業)支付執行業務所得(9A)給此事務所,未扣繳二代健保補充保費。
    4. 此事務所因係我獨資,平時未做盈餘分配給投資人(即我本人),但我在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有將此事務所當年從客戶收到的執行業務所得(9A)列為個人綜合所得的一部分,繳付綜所稅。
    5. 我的問題:
    1) 就我所知,如果由事務所給付予「非以專技人員身分投保者」,應就該員所分配之所得(以9A執行業務收入列報個人綜所稅),於分配盈餘時,由事務所依據健保法第31規定,計算應扣繳之補充保險費,並以事務所之統一編號繳納補充保險費及申報扣繳明細資料。
    2) 但本案我的事務所並無其他員工,沒有「非以專技人員身分投保者」的情況,而是只有我本人一個負責人,平時也無盈餘分配之作為,我類似盈餘分配的作法是:在年度綜所稅申報時,我會將事務所的執行業務所得在我綜所稅申報書上列為個人執行業務所得,合併計繳綜所稅。
    3) 請問我在申報綜所稅時將事務所執行業務所得列入個人執行業務所得的作法,是否等同我將事務所的年度盈餘進行盈餘分配,給付予我本人,所以今後我案例的正確的做法是否是:我在年度申報綜所稅的同時,扣繳二代健保補充保費並以事務所之統一編號繳納補充保險費及申報扣繳明細資料。
    4) 另請問:事務所的年度盈餘分配應是事務所當年多次收入所得的總和,但分配給付給負責人(我本人)是一次給付,我這樣的個人收入可以算是一次所得嗎?
    我會有這問題是因考量二代健保補充保費的計算是一次所得高於二萬元低於一千萬元,高於一千萬元者似可不予計算,如果年度盈餘分配可以全年所得加總計算一次,似可免除總和一千萬元以上所得的補充保費。請問我的想法正確嗎?

    謝謝您的費心答覆。
    楊鴻彬
  • 姓名:楊先生/小姐
  • 行業別:金融及保險業
  • 區域:台北市
  • 詢問日期:2025-07-03
  • 點閱次數:582
  • 會計師回覆#1
  • 胡宗奇

    胡宗奇

    榮譽會計師

    A:您好:

    如果執行業務者本身即以執行業務所得投保健保,此時獲配執行業務收入可免扣二代健保補充保費(一般情形),但您的情形為健保投保你為負責人的公司,故此時就沒有以執行業務所得投保健保,故年度執行業務所得申報綜所稅時,即獲配部分全數計收二代健保補充保費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
    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想了解企業本身財務能力嗎?財務能力等級問卷可以協助您檢視企業自身財務能力,請點選下列網址獲得您專屬的財會能力建議 https://forms.gle/Ab9QJeydWkjstnaFA

  • 回覆日期2025-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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