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伊彤
榮譽會計師
A:是的,公司應就員工停車位的收費開立發票。 即使出租車位不是公司的主要業務,也屬於營業稅的課稅範圍,因此需要開立發票。
詳細說明:
營業稅課徵範圍:
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課徵營業稅。
停車位出租的性質:
公司提供停車位給員工使用並收取費用,屬於銷售勞務的行為,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發票開立義務:
即使公司主要業務與停車位出租無關,只要有提供勞務並收取費用,就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
例外情況:
某些情況下,如公有路邊停車場的停車費收入,因具有規費性質,可能不屬於營業稅課稅範圍,但這通常不適用於公司提供的員工停車位。
補報補繳:
若公司未依法開立發票,應盡速向國稅局補辦理稅籍登記、補報並補繳所漏稅額,以免受罰。
結論:
公司出租停車位給員工,應開立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這與公司主要業務是否與出租車位相關無關。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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