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伊彤
榮譽會計師
A:原則上不能認列為公司營業費用 , 但如果出差期間使用高速公路,且未取得發票,可以檢附「經手人證明」或「支出證明單」,並註明請款人簽章,來報支通行費。
以下是詳細說明:
1. 未取得發票的處理方式:
依據相關規定,如果出差期間使用高速公路,但未取得發票,可以檢附以下文件作為報支憑證:
經手人證明: 這通常是由出差人員自行撰寫,證明實際有通行高速公路,並註明通行時間、金額等資訊,並由出差人員簽名。
支出證明單: 這是公司內部使用的表格,用於證明有這筆支出,也需要出差人員簽名。
其他證明文件: 如果可以,也可以提供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例如ETC通行紀錄,來輔助證明。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
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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