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伊彤
榮譽會計師
A:(一)公司購入資產 , 其需要分年提列折舊 , 其年限要查固定資產耐用年限表。
(二)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7-1條
營利事業修繕或購置固定資產,其耐用年限不及二年,或其耐用年限超過二年,而支出金額不超過新臺幣八萬元者,得以其成本列為當年度費用。但整批購置大量器具,每件金額雖未超過新臺幣八萬元,其耐用年限超過二年者,仍應列作資本支出。
(三)若所述購置生產設備若金額超80000 , 原則上就是要列為公司的固定資產 ,並採取分年 提列折舊, 而在稅務申報時將購置設備總成本列為固定資產 ,而每年攤提之折舊列為折舊費用。其相關分錄如下:
借:機器設備
貸:銀行存款
借:折舊
貸:累計折舊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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