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伊彤
榮譽會計師
A:若與個人戶屬正常商業交易行為的佣金支出 , 可採開立扣繳憑單方式。
營利事業支付佣金予個人,應依規定向個人扣繳稅款,其未依規定扣繳稅款,依稅法規定除限期責令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外,尚需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1倍以下之罰鍰;未於限期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或不按實補報扣繳憑單者,應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3倍以下之罰鍰。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
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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